2018年

3月1日

查看其他日期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8-03-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07 证券简称:江阴银行 公告编号:2018-012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419号文核准,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18年1月26日公开发行了2,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00,000万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的募集资金余额197,651万元已于2018年2月1日汇入本行设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资金专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XYZH/2018NJA2000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行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或“本协议”),并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户名: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018801320021243。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1、本行已开设募集资金专户,截至2018年2月1日,该专户余额为1,976,51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本行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本行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本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泰联合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本行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证券对本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本行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石、周继卫,可以随时到本行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查询、复印本行专户的资料;本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查询本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查询本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本行应当督促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按月(每月28日前)向本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华泰联合证券。

5、本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本行应当及时通知华泰联合证券。

6、若专户余额发生变动,在华泰联合证券要求下,本行应及时向华泰联合证券提供专户的银行对账单。

7、华泰联合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同时按照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华泰联合证券发现本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而造成其他方损失的,应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

10、本协议自本行、华泰联合证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泰联合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