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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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8-03-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98 证券简称:中电鑫龙 编号:2018-015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764 号《关于核准安徽中电兴 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 71,041,900 股新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4.78 元,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71,041,900.00 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703,960,660.00元。公司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 1,049,999,282.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8,854,060.77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31,145,221.23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6年9月18 日出具的大华验字[2016]000938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已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予以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 “甲方”) 2018年1月12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3), 就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承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作了说明。鉴于保荐机构发生变更,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方”)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大兴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该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2018年1月12日,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各专户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由于本公司募投项目“公共安全与反恐领域机器人及无人机产业化项目”实施主体主要为全资子公司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又同保荐机构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经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将“公共安全与反恐领域机器人及无人机产业化项目”计划投入募集资金余额 50,019.65 万元(含利息收入,具体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金额以实施时账户实际金额为准)全部变更为“投资中国联通移动业务社会化服务合作--云南联通移动业务项目建设”。

3. 2017年9月1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5,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计算),到期归还到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止2018年1月12日,尚未归还。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晖、沈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9、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