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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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

2018-03-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09 证券简称:天富能源 公告编号:2018-临022

债券代码:136271 债券简称:16天富01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3月7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3月8日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8日发行的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3月8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3月8日至2018年3月7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3.债券简称及代码:16天富01(代码:136271)

4.发行规模:人民币10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附债券发行后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3167号”文核准发行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发行时网下询价簿记结果共同协商确定,在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76%,并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赎回或回售部分的债券票面利率为存续期内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调基点,并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9.计息期限:计息期限为自2016年3月8日至2021年3月7日止

10.付息日: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3月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公司在债券发行后第3年末赎回本期债券,则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3月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4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3.76%,每手“16天富01”(面值人民币 1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76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8年3月7日

2.债券付息日:2018年3月8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3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天富01”公司债券的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缴纳本期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6天富0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7.6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30.08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16天富01”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于持有“16天富01”的居民企业股东,其债券利息自行缴纳。每手“16天富0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7.60元(含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新疆石河子市北一东路2号

联系人:陈志勇、谢炜

联系电话:0993-2901128

传真:0993-2904371

2. 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29号国家开发银行6层

联系人:黄旻曦

联系电话:010-88300565

传真:010-88300850

3.登记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