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03908 证券简称:牧高笛 公告编号:2018-005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6,359,305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3月7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32号)核准,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首次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669万股,并于2017年3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66,69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为50,000,000股,无限售条件股份为16,690,000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共涉及15名股东,分别为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创投”)、浙江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红土”)、杭州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红土”)、徐静、马其刚、周艳、杜素珍、周新伟、郑百英、余立平、王文辉、陈华、方西红、俞静、徐蓉,锁定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现锁定期即将期满,该部分限售股共计6,359,305股,占公司总股本9.54%,将于2018年3月7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66,69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为50,000,000股,无限售条件股份为16,690,000股。
自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本公告日,公司未发生因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1、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深创投承诺:(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本公司将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减持,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3)若本公司预计未来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单独或者合并减持的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首次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知上市公司并预先披露其减持计划。本公司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本公司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减持应在发行人公告的减持期限内完成,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减持期限届满后,本公司拟继续减持股份的,则需重新履行公告程序。
2、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浙江红土、杭州红土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徐静、周艳、马其刚、郑百英、俞静和杜素珍承诺:(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下同),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以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为准)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该项承诺。(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4)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该项承诺。
4、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周新伟、余立平、王文辉、陈华、方西红和徐蓉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东承诺得到严格履行,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经核查后认为:
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持有人均严格遵守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牧高笛于本次限售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牧高笛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6,359,305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3月7日;
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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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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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上网公告附件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