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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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3-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000901 证券简称:航天科技 公告编号:2018-股-001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亦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3月1日(周四)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2月28日至2018年3月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3月1日9:30至11:30,13:00时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2月28日15:00至2018年3月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

2018年2月23日

3.会议召开地点

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1号海鹰科技大厦1605会议室

4.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

本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

董事长主持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名,代表股份115,171,5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1276%(百分比按照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四位小数,下同)。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名,代表股份数114,958,0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0755%;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数213,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521%。

9.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全部议案均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经统计,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合计为115,171,558股。

经过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表决情况如下:同意票115,085,65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4%;反对票85,9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6%;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单独计票情况:同意票290,587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3%;反对票85,9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6%;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经统计,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合计为115,171,558股。

经过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表决情况如下:同意票115,085,65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4%;反对票85,9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6%;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单独计票情况:同意票290,587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3%;反对票85,9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6%;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 《关于注销高科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议案》

经统计,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合计为115,171,558股。

经过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表决情况如下:同意票115,085,65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4%;反对票85,9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6%;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单独计票情况:同意票290,587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3%;反对票85,9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6%;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李大鹏、孟文翔

3.律师见证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