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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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2018-03-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10 证券简称:华胜天成 公告编号:临2018-012

债券代码:122197 债券简称:12华天成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年3月8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年3月9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年3月13日

摘牌日:2018年3月13日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2012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3月13日开始支付2017年3月13日至2018年3月12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二)债券简称:12华天成

(三)债券代码:122197

(四)发行人: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五)发行总额:人民币9亿元

(六)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含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

本公司在2016年3月7日至2016年3月8日进行了债券回售登记,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对“12华天成”公司债券回售申报情况的统计,本次回售申报有效数量为5手(1手为10张),回售金额为5,000.00元,回售后债券余额为89,999.5万元。

(七)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年利率为5.80%。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的前3年保持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2016年2月29日,本公司发布《关于“12华天成”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不调整的公告》,决定不上调“12华天成”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即“12华天成”的未被回售部分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5.80%不变(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八)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九)起息日:2013年3月13日

(十)付息日: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3月13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选择回售,则2014年至2016年每年的3月13日为回售部分债券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一)本金兑付日:2018年3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6年3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

(十二)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十三)信用级别:债券信用等级AA,主体信用等级AA。

(十四)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3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五)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登上海分公司。

(十六) 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80%,本次兑付每手“12华天成”(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8.00元(含税),兑付本金为1,000.00元。

本期债券回售后债券余额为89,999.5万元,本次兑付的本息总额合计为95,219.471万元(含税)。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一)兑付债权登记日: 2018年3月8日

(二)债券停牌起始日: 2018年3月9日

(三)兑付资金发放日: 2018年3月13日

(四)摘牌日: 2018年3月13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2018年3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华天成”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一)本公司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和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2华天成”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QFII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2华天成”付息兑付事宜之QFII情况表》(见附件)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联系人处,签章后的原件寄送至本公司联系人处。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QFII所得税。如QFII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QFII自行承担。

(三)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投资者,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华胜天成科研大楼

联 系 人:汤文昊

联系电话:010-80986666

传 真:010-80986020

邮政编码:100194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甲143号凯旋大厦A座2层

联系人:孙树波

联系电话:010-68104871

传真:010-68104287

邮政编码:100044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安弘扬

联系电话:021-38874800-8405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3月2日

附件:“12华天成”付息兑付事宜之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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