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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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8-03-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908 股票简称:牧高笛 公告编号:2018-006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尚未开庭审理

●实际控制人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因诉讼请求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诉讼请求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审理时间、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以及公司实际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动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8年 3月2日,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陆暾华先生(以下简称“被告”)通知,得知其近日收到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4民初1334号《应诉通知书》。公司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陆暾华先生的配偶黄芳作为原告,以陆暾华先生为被告,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离婚并进行财产分割。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黄芳,系公司法人代表陆暾华先生配偶

被告:陆暾华,本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

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登记在被告名下宁波大牧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曾用名称:杭州东极青华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08万元人民币),确认该公司60%的股权归原告所有。

宁波大牧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35,440,853股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14%;陆暾华先生通过持有宁波大牧投资有限公司100%股份,间接持有公司35,440,853股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14%,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简要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无法判断诉讼结果、审理时间以及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公司实际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动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生产经营和管理均一切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4民初1334号《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 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