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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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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嘉润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8-03-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上接13版)

一、 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兴业嘉润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兴业嘉润3个月定开债券发起式(基金代码:005710)

3、基金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5、基金份额发售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6、基金的存续期限:不定期

7、投资目标: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8、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9、销售机构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98号财富金融广场7号楼

联系人:徐湘芸

咨询电话:021-22211975

传真:021-22211997

网址:http://www.cib-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初始面值发售。

1、发售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2018年3月6日至2018年3月30日。本公司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具体安排另行公告,但整个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进行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4、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如下:

5、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元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 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 - 9,940.36= 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 + 10)/1.00= 9,950.3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如果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9,950.36份基金份额。

6、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投资者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上述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或单个投资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

7、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的专门账户,任何人在基金募集期满前不得动用。

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转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8、募集期间的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9、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投资者须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认购与之相匹配的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三、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

1)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

2)业务办理时间

发售日9:00-17: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3)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4)机构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1)提供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2)出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提供复印件;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

5)认购资金的划拨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6)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机构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应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机构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本公司将为开户成功的机构投资者寄送开户确认书。

(3)机构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机构查询认购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到本公司直销机构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4)机构投资者当日提交申请并在当日规定时间内认购资金到账,方可视为有效申请;如果机构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未到账,实际资金到账之日提交的申请可视为有效申请;如果机构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到账,但是晚于规定时间,则当日提交的申请可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受理。

(5)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A.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C.投资者缴款金额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投资者缴款时间晚于基金认购结束日本公司规定时间的;

E.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6)适当性匹配:

1)风险匹配:投资者的风险评估结果与我司产品风险等级相匹配,投资者得到直销柜台匹配告知后签署《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直销柜台予以受理交易。

2)风险不匹配:投资者的风险评估结果与我司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投资者得到直销柜台不匹配告知后签署《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直销柜台予以受理交易。若不签署,不受理交易。

三、 清算与交割

1、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结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登记机构(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对基金权益进行过户登记。

四、 退款

1、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在认购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2、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 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六、 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98号财富金融广场7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设立日期:2013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2211888

联系人:郭玲燕

2、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邮政编码:310000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成立时间: 1993年4月16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79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3、直销机构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98号财富金融广场7号楼

联系人:徐湘芸

咨询电话:021-22211975

传真:021-22211997

网址:http://www.cib-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4、登记机构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98号财富金融广场7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设立日期:2013年4月17日

联系电话:021-22211899

联系人:金晨

5、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场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6、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曾顺福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0377

联系人:曾浩

经办注册会计师:曾浩、吴凌志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