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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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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18-03-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10/900906证券简称:中毅达/中毅达B公告编号:2018-037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3月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朱家角复兴路333号虹珠苑宾馆3号楼201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代董事长主持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4]4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4]4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出了决议。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2人,前董事长沈新民先生因身体原因未出席会议,董事杨永华先生、方文革先生、庞森友先生、杨世锋先生、李宝江先生、张伟先生因工作安排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张秋霞女士、马文彪先生因工作安排未出席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党悦栋出席。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对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冯成亮、黄泽婷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但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可以自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3日

A股证券代码:600610 A股证券简称:中毅达编号:临2018-038

B股证券代码:900906 B股证券简称:中毅达B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就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做出以下说明:

1. 《公司章程》第171条规定,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香港文汇报》。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召开201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由于公司与《香港文汇报》沟通存在误会,导致公司未能于2018年2月13日在《香港文汇报》刊登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已于2018年2月28日在《香港文汇报》补充刊登了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2018年3月2日,参加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B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8名,代表B股股票数量为14,040,086股,A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A股股票数量为528,460股。

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变更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280,665,076股同意,102,071,565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311%。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公司计划与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签署聘用协议,由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并将于近日开展2017年度财务审计工作。

2.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未能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完整履行披露义务,存在程序瑕疵。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存在被股东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风险。

3.为应对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存在被股东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风险,公司董事会将3月9日前召开会议,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于3月31日前审议完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进度存在一定不确定性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