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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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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A、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B、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C、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D、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E、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4、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处置安排及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2016年4月13日,经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本次公开发行日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发行完成后的全体股东按照其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六)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企业)、参股公司情况

1、湘衡盐化

湘衡盐化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其成立于1981年6月12日,注册资本24,000万元,住所地为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镇盐矿新村,经营范围为岩盐采选;食用盐、鸡精的开发、生产和销售(批发及零售);工业盐及其系列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岩盐卤水、无水硫酸钠的生产销售;饲料添加剂及其系列畜牧、水产养殖类盐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工业盐塑料编织袋生产;盐业技术的开发、咨询服务;出口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进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技术;贵重金属销售(不含黄金电子平台交易、远程期货交易);自有厂房、设备租赁;供电服务;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湘衡盐化总资产为125,977.59万元、净资产为89,675.64万元;2017年度净利润为7,719.96万元。

2、湘澧盐化

湘澧盐化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其成立于1989年12月19日,注册资本为19,000万元,住所为常德市津市市襄阳街办事处盐矿社区,经营范围为井盐采选;食用盐、非食用盐的生产、销售;工业无水硫酸钠(芒硝)生产、销售锅炉灰渣综合利用、销售;热力汽销售。盐化产品、食品添加剂(碘酸钾)生产、销售;塑料制品生产、销售及塑料包装印刷;住宿(仅供分公司使用);自有房屋租赁;机械加工;邮电代办服务;普通货物装卸、搬运;代办运输业务;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生产销售;海藻提取液的销售及食盐、调味品批发零售;物流配送服务;建筑工程维修及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湘澧盐化总资产为58,193.75万元、净资产为28,330.47万元;2017年度净利润为791.93万元。

3、九二盐业

九二盐业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20日。注册资本25,000万元,其中:本公司持有15,000万元,占注册资本60%;广州市小山投资有限公司持有7,500万元,占注册资本30%;谢祚珍持有1,250万元,占注册资本5%;江西石磊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250万元,占注册资本5%。住所地为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筠门岭白埠村,经营范围为:工业盐、精制盐、绿色食品精制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岩盐地下开采,卤水供应,自来水生产销售,水力发电;液氯(44.3kt/a)、烧碱(312.5kt/a,32%)、盐酸(140kt/a,31%)、次氯酸钠(4720t/a,10%)、废硫酸(2.5kt/a,75%)生产、销售(凭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20年10月23日);食用盐批发(凭有效许可证经营),预包装食品生产、销售、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物流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7年12月31日,九二盐业总资产为65,208.78万元、净资产为35,892.73万元;2017年度净利润为5,089.47万元。

4、雪天技术

雪天技术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其成立于2012年7月30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住所为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湘仪路44号2楼,经营范围为盐业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转让及咨询服务;盐业设备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低钠盐、海藻碘低纳盐、海藻碘盐、加碘海晶食盐、腌制盐、护肤类化妆品、日用洗涤类产品的生产、销售各类盐产品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7年12月31日,雪天技术总资产为4,751.07万元、净资产为4,420.35万元;2017年度净利润为488.66万元。

5、晶鑫科技

晶鑫科技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成立于1998年6月23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其中:本公司持有4,950万元,占注册资本99%;轻盐新阳光持有50万元,占注册资本1%。住所为长沙市高新区麓谷工业园文轩路17号,经营范围为激光图像制品、复合膜、降解膜、塑料制品及原辅材料、包装物料、聚丙烯合成纸的研发、生产、销售;日用百货、五金交电、电器机械及器材、农副产品(不含食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晶鑫科技总资产为10,965.29万元、净资产为7,498.30万元;2017年度净利润为1,042.42万元。

6、娄底商贸

娄底商贸曾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26日,已于2017年3月1日完成注销。娄底商贸原工商注册信息如下:注册资本1,000万元,住所地为娄底市娄星区白塘路西侧盐业公司0005幢三、四层,经营范围为食盐、工业盐、其他用盐及盐化工产品的分装、批发、配送;预包装食品批发;塑料制品、包装物料、日杂百货、五金交电、文化用品的生产、销售;农牧产品、饲料、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建材、政策允许的矿产品的销售;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清算截止日2016年12月30日,娄底商贸总资产为1,837.26万元、净资产为1,837.26万元,2016年度净利润为521.64万元。

7、湘潭商贸

湘潭商贸曾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27日。湘潭商贸原工商注册信息如下: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均为800万元,住所为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宝塔路50号,经营范围为食盐、工业盐、其他用盐及盐化工产品的分装、批发、配送;预包装食品批发,塑料制品、包装物料、日杂百货、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文化用品的生产、销售;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农牧产品、饲料、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建材、矿产品的销售;自有房屋租赁;停车收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清算截止日2016年12月31日,湘潭商贸总资产为1,396.09万元、净资产为1,366.02万元、2016年度净利润为351.34万元。

2017年3月15日,湘潭商贸取得了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潭市工商)登记内注核字(2017)第864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决定准予湘潭商贸注销登记。

8、轻盐科技

报告期内,轻盐科技曾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于2014年3月19日注销。轻盐科技原工商注册信息如下:成立日期为2003年9月18日,住所为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湘仪路44号,法定代表人为陈本生,注册资本为500万元。

9、会昌自来水

报告期内,会昌自来水曾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九二盐业的全资子公司,于2015年12月注销。会昌自来水原工商注册信息如下:成立日期为2008年10月21日,住所为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筠门岭镇白埠村,法定代表人为康云彪,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2015年11月20日,会昌自来水出资人九二盐业作出决定,注销会昌自来水公司。2015年12月29日会昌县工商局准予办理了注销登记。

10、益阳久盛

报告期内,益阳久盛曾为公司参股公司。益阳久盛成立于2015年4月21日,住所为益阳市高新区金山路590号,法定代表人为宋桂良,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

2015年12月14日,益阳久盛股东会同意湖南盐业所持900万元股权全部转让给轻盐集团,并签订了相关的股权转让协议。2015年12月24日办理了上述股权转让相关的工商变更。股权转让后益阳久盛的股权结构如下:

11、天鹅物流

衡阳天鹅物流有限公司曾为湘衡盐化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22日,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住所为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湘衡盐矿综合楼一楼105-108室,经营范围为道路货物运输;货物运输代理;铁路货物运输;内河货物运输;装卸搬运;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工程机械和设备租赁,其他机械和设备租赁;元明粉、饲料添加剂、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食盐和调味品的销售;食品的销售;住宿服务;餐饮管理服务;卷烟零售;日用品、文具用品、图书、报刊的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7年9月13日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衡)登记内注核字(2017)第5599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核准了公司的注销。

天鹅物流存续期间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亦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天鹅物流注销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将围绕主营业务进行,募集资金将用于“食用盐提质升级技术改造项目”、“制盐系统节能增效技术改造项目”和“新建研发中心项目”。通过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可以有效调整食盐产品结构,提升食盐配送效率;节能技改、淘汰落后产能,提升能源使用效率;通过新建研发中心,进一步提升公司产品研发及技术创新的能力,为公司盐产品创新及盐化工技术革新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

经湖南盐业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15,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食用盐提质升级技术改造项目”、“制盐系统节能增效技术改造项目”和“新建研发中心项目”,投资总额合计人民币70,357.20万元。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不能满足项目投资需要,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如果本次发行及上市募集到位时间与资金需求的时间要求不一致,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者银行贷款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一)食用盐提质升级技术改造项目

1、市场前景分析

2008-2013年,我国食用盐销售量如下:

单位:万吨/年

各省食用盐用量和人口总数呈正比,据统计,人均食盐消耗量为5-8kg/人·年左右,经济发达地区的人均消耗量要高于经济不发达地区的人均消耗量。我国人口普查调查统计结果,广东省常驻人口超过1亿,跃居全国首位。湖南、湖北、广东、广西、贵州、重庆的常驻人口总和达2.5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25.14%。 目前,湖南省及周边地区常驻人口统计情况如下:

2008-2013年湖南省及周边省份食用盐销售量如下:

上述省市2013年食用盐销售量达333.75万吨/年,占我国食用盐总销售量的30.3%。由于广东、广西、贵州三省无食用盐原盐生产基地,上述省份的食用盐原料均需依靠周边产盐区(湖南、江西、湖北)供应。本工程的食用盐产品可以就近进入周边省份的食用盐市场,因此也有较大的市场前景。

(二)制盐系统节能增效技术改造项目

1、项目市场前景分析

本项目为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制盐系统节能增效技术改造项目。本项目建设内容分为湘衡盐化和湘澧盐化两部分。湘衡盐化改造前后产能不变,湘衡盐化产品方案及市场销售均按现有情况;湘澧盐化在本项目实施后,新增20万吨/年液体盐(折100%),同时,在不增加湘澧盐化食盐产能的情况下调整食盐产品结构,将原有制盐原料调整为12万吨/年大颗粒食用盐。

湘澧盐化新增20万吨/年液体盐达产后,其主要销售目标为周边烧碱企业。2017年6月10日,湖南省湘澧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巴陵石化分公司签署氯碱用液体盐购买意向书,湖南省湘澧盐化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提供氯碱用液体盐,数量20万吨,价格随行就市。2017年12月12日,湖南省湘澧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与常德天盛电化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意向书,湘澧盐化向常德天盛电化有限公司供应液体盐,采购数量及价格根据双方协商确定。

大颗粒食盐主要供应湖南、上海、广西、浙江等省。凭借湘澧盐化已有的水运优势,大颗粒盐产品销售按“依江通海”的布局展开,战略布局如下图所示:

湘澧盐化沿江、沿海一带市场布局图

湘澧盐化大颗粒食盐市场销售量预测表

(注:人口数据来源于《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食盐销售量数据来源于《2014年中国盐业年鉴》)

(三)新建研发中心

本项目拟投资3,355.28万元,在现有基础上建设完善公司技术创新体系,加强产品研发、技术合作和技术推广以及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机构平台。项目拟将技术中心打造成为行业领先、国内一流的盐产品和食品研发、检测机构,建成后将成为公司研发基地和展示窗口,实现公司技术平台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时,除本招股意向书摘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外,还应特别认真考虑本节以下各项风险因素。以下排序遵循重要性原则或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程度大小,但该排序并不表示风险因素会依次发生。

一、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因素

(一) 盐业体制改革的风险

1996年,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规定:“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国家对食盐的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报告期内,公司食盐产品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31,693.35万元、134,937.83万元和99,982.27万元,主营业务占比分别为58.95%、62.42%及45.85%。2016年4月22日,国务院实施了《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16]25号),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该方案,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过渡期内主要取消了食盐产销区域限制,具体规定:“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开展经营。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 过渡期内,允许省级食盐批发企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开展跨省自主经营。待过渡期结束后,若盐业体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公司食盐业务将面临因盐业体制改革政策变化引起的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二) 宏观经济周期性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两碱用盐、小工业盐的销售收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0.97%、21.83%及30.98%。上述产品为下游盐化工行业的基础原料,其市场需求主要受盐化工行业发展情况的影响,与宏观经济联系密切,具有明显的周期性。受宏观经济影响,报告期前三年盐化工行业市场整体低迷,同时受工业盐供应增速过快的影响,制盐行业整体效益亦呈现下降的走势,2016年下半年开始,受供给侧改革等因素影响,下游产业景气度快速回升,带动公司工业盐收入快速上升。若未来宏观经济或下游产业发生波动,将影响公司两碱用盐及小工业盐的市场销售,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 业绩变动风险

自2017年开始,食盐销售价格已全面放开,其价格由过往的政府定价转向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因而导致食盐价格出现波动。截至目前食盐零售价格依旧保持稳定,但食盐批发价格已出现明显波动。随着食盐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若未来食盐市场竞争程度持续提高,食盐价格波动加大,则有可能对发行人的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四)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过充分、科学缜密的论证,且公司已掌握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同时加强了人才储备与培训等工作,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仍可能存在项目管理能力不足、项目施工管理不善、项目进度拖延等问题,存在项目不能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2、募投项目建设导致净资产收益率短期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1.44%、7.48%和8.56%。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产预计将比发行前有显著增加。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和达产期,募集资金产生预期收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公司净利润的增长在短期内难以与公司净资产增长保持同步,可能导致净资产收益率较以前年度有所下降,产生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期效益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公司在决策过程中综合考虑了各方面的情况,为投资项目做了多方面的准备,认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利于完善公司产品结构、增强公司未来的持续盈利能力。尽管公司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预期能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是基于当前宏观经济环境、国家产业政策、国内外市场环境等条件做出的,若上述因素发生不可预见的负面变化,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将面临投资预期效益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五) 主要能源价格波动的风险

煤炭为公司生产盐及盐产品所需的主要能源。报告期内,煤炭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16.19%、18.20%及30.89%,煤炭成本在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占比较高,因此其价格的波动对公司产品毛利率水平具有重大影响。报告期内煤炭的采购价格波动较大,若未来出现价格的大幅上升将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成本增加,对公司盐及产品的销售造成一定的市场压力风险。

(六) 短期偿债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均处于较低水平,流动比率分别为0.92、1.17及1.14,速动比率分别为0.72、0.96及0.80,公司存在一定的短期偿债压力。公司偿债能力指标总体水平较低,主要是因为报告期内公司发生了大量资本性支出。公司将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为契机,积极利用国内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平台,进一步改善资产负债结构。

(七)应收账款管理风险

2015年末、2016年末及2017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0,913.96万元、8,438.51万元和5,886.67万元,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22.68、22.48和30.77。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较大,将影响公司的资金周转效率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并增加公司的营运资金压力。公司已建立了严格的应收账款管理体系,并按会计准则计提了相应坏账准备,但如果未来出现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收回或无法收回发生坏账的情况,将使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和经营业务受到不利影响。

(八) 环境保护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盐及盐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可能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公司已建立一整套环境保护相关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引进了一系列先进的环保设备,经技术处理后的“三废”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排放标准。公司现有生产装置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产业布局、装置规模与工艺、能源消耗、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但随着我国政府环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可能在未来出台更为严格的环保标准,提出更高的环保要求,从而增加公司对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

(九)卫生安全的风险

食盐,作为公司主要产品之一,是生活必需品。国家对食盐这种生活必需品的安全非常重视,如果公司不能严格执行相关卫生要求,将存在食盐产品质量卫生风险。此外,盐还是重要的化工基本原料,一旦出现两碱用盐或小工业盐与食盐混淆的情况,则会引发公共卫生安全问题。

(十)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为化工生产企业,部分生产工序为高温、高压环境,易引发安全事故。公司配备了完备的安全生产设施,建立了严格的安全生产标准及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但不排除因员工生产操作不当或设备故障造成安全事故的可能,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十一)发行人控股股东不当控制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控股股东轻盐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49,147,412股,持股比例为71.53%,通过轻盐创投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6,258,502股,持股比例为3.42%,持股比例合计为74.95%。本次发行后轻盐集团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虽然公司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但如果轻盐集团通过行使表决权或其他方式对公司经营和财务决策、重大人事任免和利润分配等方面实施不利影响,可能会给公司及中小股东带来一定风险。

(十二)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湘衡盐化、晶鑫科技为高新技术企业。2015年至2017年发行人享受的所得税优惠金额合计为181.09万元、39.26万元及1,276.01万元,占同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0.87%、0.27%及7.09%。目前,湘衡盐化持有的编号为GR201643000574高新企业认证书,有效期为3年,2016年度-2018年度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晶鑫科技持有的编号GF201443000015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书,有效期3年,2014年度-2016年度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晶鑫科技高新技术证书到期日期为2017年8月27日,正在办理复审申请当中,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已经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公示程序,2017年按15%的优惠税率计算所得税。若未来湘衡盐化和晶鑫科技的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未能延续,则公司需缴纳的所得税金额将有所上升,从而使经营业绩将受到一定的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一)销售合同

公司与客户签订框架合同,将产品的质量、定价方式、运输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进行框架性约定,客户在每次具体进货时通过订单详细规定数量与金额。根据报告期内实际销售情况,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可能超过2,000万元的重要框架合同包括:

(二)采购合同

公司的采购主要为煤炭等原材料。其中,湖南祺清贸易有限公司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化工销售湖南分公司与发行人的合作方式为每年年初签订订框架合同,将产品的质量、定价方式、运输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进行框架性约定,公司在每次具体进货时通过订单详细规定数量与金额。除此之外,发行人与供应商的合作均为根据自身用量及市场价格而采取的连续滚动式的订单采购。根据报告期内实际采购情况,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可能超过1,000万元的重要采购合同包括:

(三)银行授信及借款合同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超过500万的银行授信及借款合同包括:

单位:万元

(四)抵押合同

1、2013年8月1日,湘衡盐化与中国银行衡阳市江东支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13年湘衡中银抵字YK001号),以其拥有的位于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405,859平方米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湘国用(2012)163号)作为抵押,用于担保湘衡盐化自2013年7月18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债务,所担保债务的金额最高不超过161,937,930.00元。

2、2013年7月19日,湘衡盐化与中国银行衡阳市江东支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13年湘衡江中银抵字YK002号),以其拥有的位于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9,902.16平方米的房产作为抵押,用于担保湘衡盐化自2013年7月18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债务,所担保债务的金额最高不超过8,166,000.00元。具体抵押资产情况如下:

3、2013年8月,湘澧盐化与工商银行津市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13年津市(抵)字0014号),以其拥有的7宗土地使用权、25处房产,作价13,726.00万元作为抵押,用于担保湘衡盐化自2013年8月9日至2016年8月9日期间的债务,所担保的金额最高不超过9,000.00万元。具体抵押资产情况如下:

(1)被抵押土地

(2)被抵押房产

(五)建设工程合同

公司目前正在履行中的建设工程合同明细如下:

三、发行人对外担保的有关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除湖南盐业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外,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1、2014年9月26日,湖南盐业与中国工商银行衡阳苗圃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19050290-2014苗圃(保)字0006号),合同约定湖南盐业为湘衡盐化提供1亿元担保,债权发生期间自2014年9月26日至2019年9月26日。

2、2015年12月9日,湖南盐业与中国银行会昌县支行签署《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5年会中银信企保字002号),合同约定湖南盐业为九二盐业《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5年会昌中银借字2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上述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

3、2016年3月23日,湖南盐业与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华银营三部最保字2016年第006号),合同约定湖南盐业为湘衡盐化在6,5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提供担保;其中,债券的担保本金不超过5,000万元,债权发生期间为2016年至2017年。

4、2016年4月21日,湖南盐业与中国建设银行津市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建常津保(2016)005号),合同约定湖南盐业为湘澧盐化自2016年4月21日至2019年4月20日期间发生的在6,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5、2016年5月24日,湖南盐业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190800009-2016年津市(保)字第0009号),合同约定由湖南盐业为湘澧盐化自2016年5月24日至2019年5月23日期间发生的在12,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其两年。

6、2016年5月24日,湖南盐业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362016020088),合同约定由湖南盐业为湘澧盐化在5,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额度有效期限自2016年5月24日至2019年5月23日。

7、2016年5月24日,湖南盐业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362016020087),合同约定由湖南盐业为湘衡盐化在5,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额度有效期限自2016年5月24日至2019年5月23日。

8、2016年7月1日,湖南盐业与中国工商银行衡阳苗圃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190500019-2015苗圃(保)字0004号),合同约定湖南盐业为湘衡盐化提供最高余额为2.3亿元的担保,所担保债权发生期间为2017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1日。

9、2015年2月10日,湖南盐业与农行津市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43100520150002582),合同约定由湖南盐业为湘澧盐化发生在2015年2月10日至2018年2月10日总额在8,000万元的债务提供担保。

10、2017年3月1日,湖南盐业与华融湘江银行津市支行签署《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华银常(津市支)保字[2017]年第004号),合同约定由湖南盐业为湘澧盐化于2017年3月1日与华融湘江银行津市支行签订的8,000万《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11、2017年6月13日,湖南盐业与中国建设银行衡阳华新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建衡华保字[2017]0517号),合同约定由湖南盐业为湘衡盐化提供最高余额为1亿元的担保,所担保债权发生期间为2017年2月22日至2019年2月22日。

四、重大诉讼与仲裁事项

(一)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与仲裁事项

1、原告湘衡盐化与被告中盐华湘化工有限公司诉讼

2014年1月1日,湘衡盐化与中盐华湘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盐华湘”)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到2014年12月31日。2015年双方未签订新合同,但仍按2014年模式进行合作。2015年11月,湘衡盐化以中盐华湘拖欠货款为由起诉至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诉请中盐华湘支付货款10,590,340.86元及逾期利息;2015年12月28日,湘衡盐化向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冻结中盐华湘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2016年3月6日,中盐华湘重整申请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湘衡盐化诉中盐华湘合同货款纠纷案及保全措施因中盐华湘申请重整而中止,转入重整程序。

2016年8月17日,湘衡盐化收到中盐华湘破产管理人出具的《债权审核确认函》,确定债权金额为10,590,340.86元。2016年9月8日,湘衡盐化向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诉讼,并于当日收到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5)珠民二初字第32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衡盐化撤回对被告中盐华湘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目前湘衡盐化已撤诉。

2、原告湘衡盐化与被告冷水江金富源碱业有限公司诉讼

2014年1月1日,湘衡盐化与冷水江金富源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富源碱业”)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到2014年12月31日。2015年双方未签订新合同,但仍按2014年模式进行合作。2015年11月,湘衡盐化以金富源碱业拖欠货款为由起诉至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诉请金富源碱业支付货款12,006,621.67元及逾期利息;2015年12月28日,湘衡盐化向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冻结金富源碱业银行存款1,260万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2016年11月10日,湘衡盐化收到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5)珠民二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冷水江金富源碱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湘衡盐化货款11,570,497.59元,并自2016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全部货款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目前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被告陆续偿还欠款。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该案的诉讼欠款已全部还清。

3、原告湘衡盐化与被告湖南柳化桂成化工有限公司诉讼

2013年12月31日,湘衡盐化与湖南柳化桂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化桂成”)签订《工业盐买卖合同》,合同有效期自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2015年双方未签订新合同,但仍按2014年模式进行合作。2015年11月19日,湘衡盐化以柳化桂成拖欠货款为由起诉至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诉请柳化桂成支付货款3,616,506.61元及逾期利息;2015年12月28日,湘衡盐化向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冻结柳化桂成银行存款400万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目前此案仍在审。

2016年9月29日,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向湘衡盐化下发了《传票》,定于2016年11月4日开庭,柳化桂成提起了案件管辖权异议,该案件管辖权异议二审裁定已经于2017年4月20日下达,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04民辖终43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15)珠民二初第323号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审理,目前,石峰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案。

湘衡盐化已于2017年9月27日收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的《传票》,通知湘衡盐化其与柳化桂成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7年10月26日开庭审理。双方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根据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湘0204民初2133号《民事调解书》,由柳化桂成在2017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拖欠的3,350,000元货款予湘衡盐化,如不能按期支付,需另行支付150,000元利息。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湘衡盐化尚未收到上述款项,2017年12月18日,湘衡盐化与株洲恒和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转让价格为本金中的28%,即938,000元;支付时间为协议签订日起十日内支付一半转让款,即469,000元,其余的转让价款在协议签订起180天进行最终结算支付,如在上述期间内株洲恒和实业有限公司收到柳化桂成的债权款项,则优先在28%的范围支付给湘衡盐化,目前株洲恒和实业有限公司已按合同条款支付469,000元。

4、原告湘衡盐化与被告株洲化工集团诚信有限公司诉讼

2013年12月30日,湘衡盐化与株洲化工集团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化诚信”)签订《工业盐买卖合同》,合同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到2014年12月31日。2015年3月31日,湘衡盐化以株化诚信拖欠货款为由起诉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株化诚信支付货款4,520,038.17元及逾期利息;2015年5月19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株中法民二初字48号判决,判决:株化诚信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货款4,520,038.17元及逾期利息。一审判决后,株化诚信并未提出上诉;2015年8月4日,湘衡盐化以株化诚信未履行给付判决为由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2015年8月28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株中法执字第3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株化诚信价值人民币500万元财产或扣划其等值银行存款。2015年12月25日,湘衡盐化收到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株中法民破字第2号通知书,通知:株化诚信破产清算一案已于12月4日裁定受理,要求湘衡盐化申报债权。目前株化诚信已进入破产程序,湘衡盐化所持有的无抵押债权将作为普通债权列入破产债权内。

2016年3月18日,湘衡盐化收到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延期召开通知,通知债权人会议将延期至2016年9月。2017年5月5日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湘衡盐化申报了500万元的普通债权。而按照株洲化工的现有资产及变价方案,资产价值已不足以偿付优先支付款项及优先清偿债权且差额较大,普通债权无法获偿。

5、原告湖南盐业长沙分公司与被告湖南波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吴勇平、湖南波特重工制造有限公司诉讼

2016年3月15日,湖南盐业长沙分公司因被告隐瞒其对外担保与负债情况、拖欠并挪用税款,导致法院对双方签订合同交易的不动产进行了司法冻结,损害其利益,因此起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5月,湖南盐业长沙分公司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2016年7月17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6)湘01执保32号”执行保全结案通知书,依法查封波特公司所有位于长沙县榔梨工业园星湖路22号厂区的房产,均为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即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5月9日止。根据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22条之规定,该案财产保全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2016年3月湖南盐业长沙分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6年11月25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6)湘01民初279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一、盐业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波特科技公司、波特重工公司、吴勇平确认盐业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支付的收购款为2907万元、资金占用费(银行基准利率)为142万元、评估费为11万元、审计费为4万元、律师费固定部分收费为45万元;二、在波特科技公司、波特重工公司、吴勇平确认上列款项的条件下,根据波特科技公司、波特工公司、吴勇早平的实际情况,盐业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同意波特科技司支付收购款2,907万元、实际资金占用费为168万元、评估费为11万元、审计费为4万元、律师费46万元,总计3,136万元(叁仟壹佰叁拾陆万元)。三、上列费用应当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后由波特科技公司、波特重工公司、吴勇平分两期支付给盐业公司长沙市分公司。1、首期付款包括收购款及资金占用费1,575万元、评估费为11万元、审计费为4万元,律师费46万元,总计1,636万元。以上各项费用于2016年11月11日之前支付到位。2、第二期剩余收购款1,500万元于2016年11月25日前支付完毕。四、若波特科技公司在约定时间全额支付上列款项,盐业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应当应其要求向法院申请解除资产保全。五、如波特科技公司不能在协议确定的时间全额支付上列款项,则其应当在上列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确保目标资产能办理过户手续,并在目标资产能办理过户手续之后将上列资产的权属变更(过户)到盐业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名下,并办理其他现场实物交接手续。上述工作须在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六、如波特科技公司不能在本协议确定的日期全额付又不能依照本协议确定的时间办理目标资产的过户手续,则按二万元每日为标准,由波特科技公司向盐业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支付滞纳金。七、波特重工公司、吴勇平对波特科技公司的上列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八、本协议的签订,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其他协议无关。九、本案受理费及保全费由波特科技公司、波特重工公司、吴勇平共同承担,该费用在法院作出解除财产保全裁定后三日内由该三位当事人向盐业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支付。十、本协议自原、被告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由于履行期限已过而波特科技公司并未按期履行,湖南盐业长沙市分公司已于2017年2月14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法院业已受理湖南盐业长沙市分公司的执行申请,此案进入执行阶段。

同时,湖南盐业长沙市分公司就杨代斌(波特公司债权人之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波特公司财产一事已于2017年2月向芙蓉区法院提交了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芙蓉区法院于2017年6月做出驳回湖南盐业长沙市分公司异议申请的裁定。湖南盐业长沙市分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芙蓉区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业已受理。

6、原告湖南盐业长沙分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美津园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长沙市尚采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名长沙市尚采礼品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省美乐厨具油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讼

2016年5月19日,湖南盐业长沙分公司因被告拖欠货款,逾期拒支付,将三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支付原告货款、货款利息共计3,566,776.64元,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2016年5月24日,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出具“(2016)湘0112民初13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3,566,776.64,或查封、扣押三被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26日,望城区法院出具“(2016)湘0112执保279号”《执行受理案件通知书》,对湖南盐业长沙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决定予以立案审理。

2016年10月20日,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出具“2016湘0112民初1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湖南省美津园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长沙市尚采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名长沙市尚采礼品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省美乐厨油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货款3,550,209.00元及逾期付款造成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16,567.64元,二项合计3,566,776.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33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二项合计40,334.00元,由被告湖南省美津园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一长沙市尚采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名长沙市尚采礼品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省美乐厨油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通过强制执行,法院已从被冻结的美津园等三公司的账户中划扣50万余元到法院账户,该笔回款已从望城区人民法院账户汇入至湖南盐业长沙市分公司账户。

湖南盐业长沙分公司加大了对湖南省美津园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的财产执行力度,积极查找其财产线索。目前,湖南盐业长沙分公司已申请冻结了湖南省美津园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和湖南省美乐厨具油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各一个经营账户,在冻结的时点上两个账户的余额仅1.2万余元,冻结后的进账情况尚在等望城区法院反馈。

7、原告湘澧盐化与被告湖南柳化桂成化工有限公司诉讼

2016年11月14日,湘澧盐化因柳化桂成拖欠货款而将其诉至津市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柳化桂成偿还原告货款4,658,561.03元,同时偿还利息损失及承担本次案件诉讼费用,并于当日申请了财产保全。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管辖。2016年11月28日,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16湘0781民初772号之一),驳回湖南柳化桂成化工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2016年12月8日,湖南柳化桂成化工有限公司因不服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管辖。2017年2月,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湖南柳化桂成化工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2017年2月28日,湘澧盐化收到津市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16)湘0781民初772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湖南柳化桂成化工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湖南省湘澧盐化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658,561.03元,被告湖南柳化桂成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5日前一次性偿清;二、被告湖南柳化桂成化工有限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对原告湖南省湘澧盐化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17年3月25日止的利息;三、被告湖南柳化桂成化工有限公司在2017年3月25日前偿清全部货款,原告湖南省湘澧盐化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上述第二项所确定的利息;四、若被告湖南柳化桂成化工有限公司未能在2017年3月25日前对原告湖南省湘澧盐化有限责任公司偿清全部货款,其后债务利息由被告湖南柳化桂成化工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对原告湖南省湘澧盐化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湖南柳化桂成化工有限公司仍未还款,且因株洲市城市改造其应搬离株洲市,目前湖南柳化桂成化工有限公司正与株洲市政府就该事宜进行谈判中,申请强制执行难度较大。

2017年12月18日,湘澧盐化与株洲恒和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转让价格为本金中的28%,即1,304,397元;支付时间为协议签订日起十日内支付一半转让款,即652,199元,其余的转让价款在协议签订起180天进行最终结算支付,如中途株洲恒和实业有限公司收到债权,则优先在28%的范围支付给湘衡盐化,目前株洲恒和实业有限公司已按合同条款支付652,199元。

8、肖巧玲等64人与湘衡盐化之劳务仲裁及诉讼

2015年9月5日,肖巧玲等64人以湘衡盐化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为由诉至衡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诉请湘衡盐化支付上述各项费用共计8,559,048元。2016年2月,除谢春花以外,肖巧玲等63人与湘衡盐化调解结案,湘衡盐化支付调解赔偿金1,173,916元,谢春花不接受调解并提起诉讼。2016年8月,谢春花与湘衡盐化达成庭外和解,湘衡盐化支付调解赔偿金36,909元。

上述调解赔偿金已经支付完毕,此争议已得到妥善解决,双方目前不存在任何未决的劳动纠纷。发行人未因此受到劳动监察部门的行政处罚,且已取得衡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发行人未为肖巧玲等64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9、原告长沙高新开发区湖大科园诺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盐业专利权纠纷

长沙高新开发区湖大科园诺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美网络”)认为发行人“雪天牌”绿色加碘精制盐产品使用的防伪验证操作方法,涉嫌侵犯其所拥有的“基于通信网络的防伪验证方法及系统”发明专利(专利号:CN201110384789.1)之专利权。经过多次交涉,双方对上述产品是否侵权仍存在较大争议,2018年1月30日,诺美网络向湖南省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两项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2018年1月31日,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分别出具“湘知法处字[2018]1号”及“湘知法处字[2018]2号”两份《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受理通知书》,受理了诺美网络的专利权纠纷处理请求。2018年2月5日,发行人与诺美网络签订了《和解协议》,确认了不存在发行人侵犯其专利权的情形,诺美网络也不再就该事项追究发行人的相关责任,且自愿撤回已向湖南省知识产权局提起的对发行人的两项纠纷处理请求。

(二)控股股东的重大诉讼与仲裁事项

1、原告轻盐集团与被告湖南湘麓汇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纠纷

原告轻盐集团因与被告湖南湘麓汇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起诉至岳麓区人民法院,起诉标的450万元,目前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次进入二审阶段。二审被告撤诉后,整个诉讼已终止。目前未进入执行。

2、原告轻盐集团与被告湖南新晃新源科技事业有限公司纠纷

原告轻盐集团因被告湖南新晃新源科技事业有限公司拖欠集团公司1,194.28万元货款未还,起诉至芙蓉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下达了民事调解书(2015芙民初字第4738号),目前债权人与被告人之间就债务偿还正在协商之中,债权人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核查,除上述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及控股股东不存在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当事人

二、有关本次发行的重要时间安排

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