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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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03-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18-025

债券代码:136236 债券简称:16复药01

债券代码:143020 债券简称:17复药01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8年3月13日

●本次付息日:2018年3月14日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3月14日支付自2017年3月14日至2018年3月13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一期)

2、债券简称:17复药01

3、债券代码:143020

4、发行总额:人民币12.5亿元

5、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4.50%,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2017年3月14日

9、付息日:2018年至2022年期间每年的3月14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8年至2020年期间每年的3月1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上述付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兑付日:2022年3月14日为本期债券的兑付日;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3月1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上述兑付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1、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7年3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一期)上市公告书》,“17复药01”的票面利率为4.50%,每手“17复药01”(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5元(含税)。

三、本期付息债券登记日、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券登记日:2018年3月13日

2、本次付息日:2018年3月14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3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7复药01”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1、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其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发行人最迟在本次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次付息金额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发行人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利息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发行人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发行人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上述债券利息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付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付息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持有“17复药01”的居民企业,应自行缴纳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税。

3、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7复药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发行人提交《“17复药01”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发行人处,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发行人处。发行人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晨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1289号A楼

传真号码:021-33987020

联系电话:021-33987052

邮政编码:200233

2、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陆晓静,郑云桥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天圆祥泰大厦15层

联系电话:010-88027168

邮政编码:100029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三月五日

附件:

“17复药01”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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