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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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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及
股东权益变动的公告

2018-03-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74 证券简称:ST保千里 告编号:2018-023

债券代码:145206 债券简称:16千里01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及

股东权益变动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保千里”)于2018年3月5日收到股东蒋俊杰先生提交的《终止一致行动协议确认书》,股东庄敏及其一致行动人庄明、陈海昌、蒋俊杰一致确认于2014年6月10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已到期,上述各方未延长原《一致行动协议》的期限或签署新的协议,上述各方已终止一致行动人关系。

一、基本情况

1、截至2014年6月10日,庄敏、庄明、陈海昌及蒋俊杰均为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千里电子”)股东,合计持有保千里电子75%的股份。庄敏、庄明、陈海昌及蒋俊杰于2014年6月10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在该协议签署之日起3年内,就行使保千里电子及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决策权事宜建立一致行动关系,为一致行动人。

2、庄敏、庄明、陈海昌及蒋俊杰均为公司股东。庄敏持有公司股票854,866,0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07%,庄敏已经将其持有的 609,471,512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 25%),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授予周培钦。庄明持有公司股票42,499,1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4%。陈海昌持有公司股票108,797,7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6%。蒋俊杰持有公司股票27,199,4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2%。庄敏、庄明、陈海昌及蒋俊杰已分别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终止一致行动协议确认书》主要内容

1、自原《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有效期届满之日止,各方均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原协议所确定的各项义务,原协议得到了各方的良好遵守;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各方将不会基于原协议或者与原协议相关的任何事宜向其他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其他方承担任何义务。

2、原协议到期自动终止后,各方未延长原协议期限或签署新协议。庄敏和庄明作为近亲属,其一致行动关系不因原协议到期而终止,仍为一致行动人;陈海昌、蒋俊杰相互之间及与庄敏和庄明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因原协议到期而终止,不再作为其他各方的一致行动人而对保千里实施控制及施加影响。

3、截至本确认书出具之日,除庄敏和庄明作为近亲属而形成的一致行动人关系仍然存续外,其他各方均不存在与原协议签署人全体或部分成员作其他一致行动安排的行为或事实;亦不存在与其他任何人为巩固和扩大对保千里的股份表决权而作一致行动安排的行为或事实。

4、各方保证上述确认事宜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5、本确认书一经签署,即不可撤销,未经各方一致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本函无效、可撤销或终止。

三、其他说明

1、庄敏和庄明的一致行动人关系未发生变化,双方为一致行动人。

2、公司目前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周培钦,本次终止一致行动协议不影响周培钦的控制权。

3、周培钦于2017年11月20日书面告知公司:周培钦与庄敏、陈海昌、庄明、蒋俊杰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上述事项详见2017年11月22日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庄敏、庄明、陈海昌及蒋俊杰签署的《终止一致行动协议确认书》

特此公告。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3月5日

股票代码:600074股票简称:ST保千里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保千里

股票代码:600074

信息披露义务人:庄敏、庄明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登良路汉京国际大厦16层

股份变动性质:股权比例减少

签署日期:2018年3月5日

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持有保千里的股份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庄敏与庄明为兄弟关系,共同持有保千里股权,互为一致行动人。

第二节持股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目的

庄敏、庄明解除了与陈海昌、蒋俊杰的一致行动关系,导致庄敏、庄明实际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下降。

二、未来12个月股份增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未来12个月内其他增持保千里的计划或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计划。如果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数量和比例

1、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庄敏持有保千里限售流通股854,866,093股,占保千里股份总数的35.07%。其中实际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5,394,581股,占保千里股份总数的10.07%。

2、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庄明持有保千里限售流通股42,499,116股,占保千里股份总数1.74%。

二、本次权益变动简要内容

1、2014年6月10日,庄敏、庄明、陈海昌、蒋俊杰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各方在原协议签署之日起3年内,就行使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及保千里决策权事宜建立一致行动关系。庄敏、庄明、陈海昌、蒋俊杰在《一致行动协议》生效的情形下,实际控制的公司股份数为1,033,362,3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39%。

2、庄敏与周培钦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庄敏不可撤销地授权周培钦先生(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作为其唯一、排他的代理人,就庄敏所持609,471,51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25%,委托授权效力及于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新增的股份)全权代表庄敏行使表决权以及提名、提案权。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周培钦。

3、2018年3月5日,庄敏、庄明、陈海昌、蒋俊杰签署《终止一致行动协议确认书》,原协议到期自动终止后,各方未延长原协议期限或签署新协议。庄敏和庄明作为近亲属,其一致行动关系不因原协议到期而终止,仍为一致行动人;陈海昌、蒋俊杰相互之间及与庄敏和庄明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因原协议到期而终止,不再作为其他各方的一致行动人而对保千里实施控制及施加影响。

4、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后,庄敏及其一致行动人庄明实际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下降至287,893,69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81%)。

5、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庄敏持有公司限售流通股854,866,0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07%,其中,庄敏已将其持有的25%股份的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不可撤销的授予周培钦行使。庄敏已累计被司法冻结股份为854,866,0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07%,同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庄敏股份167,866,093股执行司法轮候冻结,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庄敏股份执行多轮司法轮候冻结,分别为78,000,000股、78,000,000股、776,866,093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庄敏股份854,866,093股执行司法轮候冻结,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庄敏股份854,866,093股执行司法轮候冻结,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庄敏股份729,866,093股执行司法轮候冻结。

第四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本报告书的文本及本报告书提及的有关协议和其他相关文件。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保千里住所所在地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庄敏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庄明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日期:

股票代码:600074股票简称:ST保千里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保千里

股票代码:600074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海昌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登良路23号汉京国际大厦

股份变动性质:股权比例减少

签署日期:2018年3月5日

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持有保千里的股份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持股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陈海昌解除了与庄敏、庄明、蒋俊杰的一致行动关系。

二、未来12个月股份增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未来12个月内其他增持保千里的计划或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计划。如果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数量和比例

1、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陈海昌持有保千里限售流通股108,797,736股,占保千里股份总数4.46%。其中已累计质押股份总数108,000,000股。

二、本次权益变动简要内容

1、2014年6月10日,庄敏、庄明、陈海昌、蒋俊杰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各方在原协议签署之日起3年内,就行使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及保千里决策权事宜建立一致行动关系。庄敏、庄明、陈海昌、蒋俊杰在《一致行动协议》生效的情形下,实际控制的公司股份数为1,033,362,3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39%。

2、2017年3月5日,庄敏、庄明、陈海昌、蒋俊杰签署《终止一致行动协议确认书》,原协议到期自动终止后,各方未延长原协议期限或签署新协议。庄敏和庄明作为近亲属,其一致行动关系不因原协议到期而终止,仍为一致行动人;陈海昌、蒋俊杰相互之间及与庄敏和庄明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因原协议到期而终止,不再作为其他各方的一致行动人而对保千里实施控制及施加影响。

3、解除一致行动前,庄敏及其一致行动人庄明、陈海昌、蒋俊杰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23,890,8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39%;解除一致行动后,陈海昌不再与庄敏、庄明、蒋俊杰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持股比例为108,797,7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6%。

4、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四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本报告书的文本及本报告书提及的有关协议和其他相关文件。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保千里住所所在地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陈海昌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日期:

股票代码:600074股票简称:ST保千里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保千里

股票代码:600074

信息披露义务人:蒋俊杰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登良路23号汉京国际大厦

股份变动性质:股权比例减少

签署日期:2018年3月5日

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持股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蒋俊杰解除了与庄敏、庄明、陈海昌的一致行动关系。

二、未来12个月股份增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未来12个月内其他增持保千里的计划或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计划。如果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数量和比例

1、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蒋俊杰持有保千里限售流通股27,199,434股,占保千里股份总数1.12%。其中已累计质押的股份总数为27,199,434股。

二、本次权益变动简要内容

1、2014年6月10日,庄敏、庄明、陈海昌、蒋俊杰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各方在原协议签署之日起3年内,就行使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及保千里决策权事宜建立一致行动关系。庄敏、庄明、陈海昌、蒋俊杰在《一致行动协议》生效的情形下,实际控制的公司股份数为1,033,362,3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39%。

2、2018年3月5日,庄敏、庄明、陈海昌、蒋俊杰签署《终止一致行动协议确认书》,原协议到期自动终止后,各方未延长原协议期限或签署新协议。庄敏和庄明作为近亲属,其一致行动关系不因原协议到期而终止,仍为一致行动人;陈海昌、蒋俊杰相互之间及与庄敏和庄明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因原协议到期而终止,不再作为其他各方的一致行动人而对保千里实施控制及施加影响。

3、解除一致行动前,庄敏及其一致行动人庄明、陈海昌、蒋俊杰实际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23,890,8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39%;解除一致行动后,蒋俊杰不再与庄敏、陈海昌、庄明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实际控制保千里股份数为27,199,434股,占保千里股份总数1.12%。

4、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四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本报告书的文本及本报告书提及的有关协议和其他相关文件。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保千里住所所在地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蒋俊杰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