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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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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景顺长城泰恒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8-03-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3月6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2. 新任基金经理的相关信息

3.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上述事项已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相应手续,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备案。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从2018年2月7日起,至2018年3月4日24:00 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4,859,870.00份,占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2月7日)基金总份额的54.70%,达到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满足法定开会条件。其中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份额为:14,859,870.00份,占出席大会份额的100%,反对的份额为0份,弃权的份额为0份。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份额为:14,859,870.00份。有效的基金份额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全票表决通过,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达到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18年3月5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5000元,律师费30000元,合计45000元,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3月5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后续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申请终止本基金上市等业务,且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本基金将从2018年3月7日起进入清算期,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6日

公证书

申请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仅限于办公),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7869125N。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男,一九五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5711304338。

授权代理人:王楠,女,一九八九年六月十七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7198906170029。

授权代理人:刘翠碧,女,一九八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301198305270126。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于2018年2月1日委托王楠、刘翠碧向我处提出申请,对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会议过程和会议有关事宜进行公证监督。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证申请书、身份证、《关于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是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为了维护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该议案进行表决。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1、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2018年2月1日通过有关媒体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并确定2018年2月7日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2、申请人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分别于2018年2月2日、2018年2月5日在有关媒体发布了提示性公告。

3、申请人于2018年2月7日至2018年3月4日24:00向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了表决票。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授权意见、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检查,其结果未见异常。

2018年3月5日上午10:00,本公证员及公证人员叶会杰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608室出席了《关于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会议。监督了申请人授权代表王楠、刘翠碧对截止至2018年3月4日24:00征集的表决票的汇总与计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孟杨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经我处审查,截止至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共有27,165,929.00份,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总计持有14,859,870.00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4.70%,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上述表决票中对《关于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表示同意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4,859,870.00份,占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表示反对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0%;表示弃权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未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表决结果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规定的会议议案通过的条件。

附件:《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

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

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2月7日起至2018年3月4日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并于2018年3月5日进行了计票与公证,审议通过了《关于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2月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计票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公证员的现场监督及律师的现场见证下,统计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计票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4,859,870.00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4.70%,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4,859,870.0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 %;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计票人(基金管理人代表):刘翠碧王楠

监票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孟杨

公证员:甄真叶会杰

见证律师:陆开亮

[2018]年[03]月[05]日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景顺长城中证800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景顺长城中证800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景顺长城中证800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景顺长城中证800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从2018年2月7日起,至2018年3月4日24:00 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3,000,000.00份,占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2月7日)基金总份额的51.64%,达到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满足法定开会条件。其中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份额为:3,000,000.00份,占出席大会份额的100%,反对的份额为0份,弃权的份额为0份。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份额为:3,000,000.00份。有效的基金份额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全票表决通过,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达到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景顺长城中证800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18年3月5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5000元,律师费30000元,合计45000元,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3月5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景顺长城中证800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后续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申请终止本基金上市等业务,且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本基金将从2018年3月7日起进入清算期,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景顺长城中证800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景顺长城中证800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景顺长城中证800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6日

公证书

申请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仅限于办公),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7869125N。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男,一九五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5711304338。

授权代理人:王楠,女,一九八九年六月十七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7198906170029。

授权代理人:刘翠碧,女,一九八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301198305270126。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于2018年2月1日委托王楠、刘翠碧向我处提出申请,对景顺长城中证800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会议过程和会议有关事宜进行公证监督。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证申请书、身份证、《关于景顺长城中证800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是景顺长城中证800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景顺长城中证800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为了维护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景顺长城中证800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景顺长城中证800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该议案进行表决。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1、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2018年2月1日通过有关媒体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并确定2018年2月7日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2、申请人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分别于2018年2月2日、2018年2月5日在有关媒体发布了提示性公告。

3、申请人于2018年2月7日至2018年3月4日24:00向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了表决票。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授权意见、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检查,其结果未见异常。

2018年3月5日上午10:00,本公证员及公证人员叶会杰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608室出席了《关于景顺长城中证800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会议。监督了申请人授权代表王楠、刘翠碧对截止至2018年3月4日24:00征集的表决票的汇总与计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宋府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经我处审查,截止至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共有5,809,435.00份,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总计持有3,000,000.00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1.64%,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上述表决票中对《关于景顺长城中证800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表示同意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3,000,000.00份,占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表示反对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0%;表示弃权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未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表决结果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规定的会议议案通过的条件。

附件:《景顺长城中证800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

景顺长城中证800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

景顺长城中证800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2月7日起至2018年3月4日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并于2018年3月5日进行了计票与公证,审议通过了《关于景顺长城中证800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2月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景顺长城中证800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景顺长城中证800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计票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公证员的现场监督及律师的现场见证下,统计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计票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3,000,000.00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1.64%,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3,000,000.0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 %;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计票人(基金管理人代表):刘翠碧王楠

监票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宋府

公证员:甄真叶会杰

见证律师:陆开亮

[2018]年[03]月[05]日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景顺长城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景顺长城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景顺长城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景顺长城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从2018年2月7日起,至2018年3月4日24:00 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4,050,000.00份,占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2月7日)基金总份额的53.87%,达到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满足法定开会条件。其中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份额为:4,050,000.00份,占出席大会份额的100%,反对的份额为0份,弃权的份额为0份。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份额为:4,050,000.00份。有效的基金份额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全票表决通过,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达到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景顺长城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18年3月5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5000元,律师费30000元,合计45000元,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3月5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景顺长城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后续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申请终止本基金上市等业务,且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本基金将从2018年3月7日起进入清算期,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景顺长城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景顺长城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景顺长城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6日

公证书

申请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仅限于办公),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7869125N。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男,一九五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5711304338。

授权代理人:王楠,女,一九八九年六月十七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7198906170029。

授权代理人:刘翠碧,女,一九八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301198305270126。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于2018年2月1日委托王楠、刘翠碧向我处提出申请,对景顺长城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会议过程和会议有关事宜进行公证监督。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证申请书、身份证、《关于景顺长城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是景顺长城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景顺长城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为了维护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景顺长城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景顺长城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该议案进行表决。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1、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2018年2月1日通过有关媒体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并确定2018年2月7日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2、申请人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分别于2018年2月2日、2018年2月5日在有关媒体发布了提示性公告。

3、申请人于2018年2月7日至2018年3月4日24:00向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了表决票。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授权意见、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检查,其结果未见异常。

2018年3月5日上午10:00,本公证员及公证人员叶会杰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608室出席了《关于景顺长城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会议。监督了申请人授权代表王楠、刘翠碧对截止至2018年3月4日24:00征集的表决票的汇总与计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宋府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经我处审查,截止至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共有7,518,210.00份,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总计持有4,050,000.00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3.87%,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上述表决票中对《关于景顺长城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表示同意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4,050,000.00份,占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表示反对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0%;表示弃权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未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表决结果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规定的会议议案通过的条件。

附件:《景顺长城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

景顺长城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

景顺长城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2月7日起至2018年3月4日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并于2018年3月5日进行了计票与公证,审议通过了《关于景顺长城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2月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景顺长城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景顺长城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计票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公证员的现场监督及律师的现场见证下,统计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计票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4,050,000.00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3.87%,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4,050,000.0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 %;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计票人(基金管理人代表):刘翠碧王楠

监票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宋府

公证员:甄真叶会杰

见证律师:陆开亮

[2018]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