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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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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8-03-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调整。根据《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本次《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包括释义、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限制、估值方法、暂停估值的情形、基金的信息披露等。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的修改,且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基金合同》修订已经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已报监管机构备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本基金的《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将在更新的《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作相应调整。

投资者可访问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ph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附件:《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关于鹏华双债加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和鹏华兴实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调整。

根据《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托管在北京银行的鹏华双债加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鹏华兴实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分别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上述基金的托管协议相应部分一并修改。

本公司将在上述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对应基金合同的约定。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上述修改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将于2018年3月14日起正式实施,即:上述基金将于2018年3月14日起,分别对其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

投资者可访问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ph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附件:

一、《鹏华双债加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二、《鹏华兴实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通过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2018年2月6日起,至2018年3月5日17:00止。2018年3月6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计票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2月5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47,905,692.08份。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参与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46,461,309.36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96.98%。参加本次大会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大会审议了《关于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用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一”)以及《关于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二”),并由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分别进行表决。

其中,对议案一,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46,461,309.36份,占参与投票的基金份额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上述表决结果达到参加本次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关于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用的议案》获得通过,该决议自2018年3月6日起生效。

对议案二,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46,461,309.36份,占参与投票的基金份额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上述表决结果达到参加本次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关于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获得通过,该决议自2018年3月6日起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经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3月6日分别表决通过了《关于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用的议案》以及《关于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实施情况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自2018年3月6日起对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实施调整后的托管费费率和赎回费费率:

(1)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调整后的赎回费率如下:

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但少于3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管理人自2018年3月6日起对本基金增加基金合同终止条款: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备查文件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附件:《公证书》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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