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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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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结果公告

2018-03-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26 证券简称:华鲁恒升 编号:临2018-001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实际控制人华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鲁控股”)全资子公司华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鲁投资”)计划自首次增持之日2017年3月7日起不超过12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股份的数量不低于1,000,000股,最高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即不超过12,465,245股。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实施2016年度权益分派后,华鲁投资拟累计增持股份的数量调整为不低于1,300,000股,最高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即不超过16,204,818股。

● 截至本公告日,华鲁投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422,300股,因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实施2016年度权益分派,华鲁投资获得转增股份176,400股,华鲁投资共计持有公司股份1,598,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987%,实际增持数量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数量下限,未超过本次增持计划数量上限,本次增持计划已经实施完毕。

鉴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华鲁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华鲁投资看好本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及价值成长,计划自2017年3月7日起不超过12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股份的数量不低于1,000,000股,最高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即不超过12,465,245股。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实施2016年度权益分派后,华鲁投资拟累计增持股份的数量调整为不低于1,300,000股,最高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即不超过16,204,818股。

公司于2018年3月7日收到华鲁投资《关于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其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已经届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增持主体华鲁投资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华鲁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增持计划实施前,华鲁投资未持有公司股份。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增持股份的目的

看好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及价值成长。

(二)本次增持股份的种类

公司无限售流通A股股份。

(三)本次增持股份的数量

1、华鲁投资计划自首次增持日(2017年3月7日)起不超过12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股份的数量不低于1,000,000股,最高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即不超过12,465,245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3月8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临2017-002)、2017年3月9日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补充公告》(临2017-003)。

2、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实施2016年度权益分派后,华鲁投资拟累计增持股份的数量调整为不低于1,300,000股,最高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即不超过16,204,818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8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进展公告》(临2017-023)。

(四)本次增持股份的价格

根据二级市场情况择机增持。

(五)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

自本次增持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内。

(六)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

华鲁投资自有资金。

三、增持计划实施结果

1、本次增持情况:自2017年3月7日首次增持之日起至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华鲁投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A股1,422,300股,因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实施2016年度权益分派,华鲁投资获得转增股份176,400股,华鲁投资共计持有公司股份1,598,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987%,实际增持数量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数量下限,未超过本次增持计划数量上限,本次增持计划已经实施完毕。

2、本次增持后,华鲁投资持有公司股份1,598,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987%。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人本次增持过程中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1,422,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878%,未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四、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华鲁投资依据承诺未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承诺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律师核查意见

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过程及结果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的条件;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