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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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8-03-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89 证券简称:吉林森工 公告编号:2018—015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96号)核准,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1,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截至2018年2月8日,公司实际收到本次非公开发行主承销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汇入的募集资金金额为415,780,000.00元人民币(已扣除承销费用6,500,000.00元人民币)。2018年2月9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出具了《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8]22040002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公司和东北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西安大路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于2018年3月7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注: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验资报告》出具日之账户余额,部分发行费用尚未扣除。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西安大路支行

丙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2050145010009330057,截止2018年2月8日,专户余额为114,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长白山天泉20万吨含气矿泉水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2050145010009330058,截止2018年2月8日,专户余额为1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靖宇海源40万吨矿泉水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2050145010009330059,截止2018年2月8日,专户余额为201,78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销售渠道建设项目”、“支付部分中介机构费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和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孙涛、冯学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特此公告。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