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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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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8年付息公告

2018-03-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东方航空公告编号:临2018-020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由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3年3月18日发行的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3月19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3月18日至2018年3月17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证券简称及代码:12东航01,代码122241

3.发行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48亿元,10年期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663号文件批准行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5.05%,在该品种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3年3月18日至2023年3月17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4年至2023年每年的3月18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年3月18日至2018年3月17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5.05%。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8年3月16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 2018年3月19日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2东航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发行人、主承销机构、托管人及各证券公司:

1.发行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国际机场机场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刘绍勇

联系人:史东元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桥路2550号

联系电话:021-22330787

邮政编码:201202

网址:www.ceair.com

2.主承销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黄亮

联系电话:021-32587352

邮政编码:200040

3.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证券代码:600115证券简称:东方航空编号:临2018-02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日元信用增强债券发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信用增强债券计划在东京证券交易所东京专业债券市场上市的申请已于2018年2月2日获得东京证券交易所正式批准。2018年3月9日,本公司与有关认购协议所指明的联席牵头经办人订立三份认购协议,内容有关根据本公司信用增强债券计划分别发行第一期100亿日元、年利率为0.33%、于2021年到期的债券(“有担保债券”),第二期200亿日元、年利率0.64%、于2021年到期的债券(“中银信用证债券”)及第三期200亿日元、年利率为0.64%、于2021年到期的债券(“工行信用证债券”)。SMBC Nikko Capital Markets Limited、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瑞穗证券亚洲有限公司共同为债券发行的联席全球协调人。

各期债券的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一、 有担保债券

二、 中银信用证债券

■■

三、 工行信用证债券

本公司拟将债券筹集款项用作债务再融资用途。由于认购协议存在终止可能,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呈交给日本交易所集团并在其网站上刊登的相关文件,请参见:www.jpx.co.jp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