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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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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8-03-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93 证券简称:东凌国际 公告编号:2018-023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广州东凌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东凌实业”、“原告”)就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下称“中农集团”、“被告”)、国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国购产业”、“被告”)、第三人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东凌国际”)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下称“本案)向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下称“南沙法院”)提起诉讼,南沙法院业已受理,认定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海珠区,已裁定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下称“海珠法院”)处理。本次诉讼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2017年6月23日、2017年10月2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3)、《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62、2017-087)。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17年12月22日,海珠法院以该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南沙法院移送不当为由,报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州中院”)指定管辖。

近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17)粤01民辖33号],广州中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侵权行为通过第三人的股东会议实施,故本案侵权行为地为第三人的住所地。第三人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海珠法院辖内,故本案应由海珠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暂未有判决结果。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其他说明

1、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本事项的进展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01民辖33号]。

特此公告。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