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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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2018-03-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ST巴士 公告编号:2018-47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18年3月8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新区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沪0115民初9648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

徐培,女,1979年8月1日生,汉族。

被告:

被告:中麦控股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201号;法定代表人:王献蜀。

被告: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嘉善县东升路36号,送达地址:中山南路268号22层;法定代表人:王献蜀。

被告:陆杰,男,1970年3月17日生,汉族。

被告:李辉,男,1973年9月11日生,汉族。

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及以人民30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日起及实际清偿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

2、判令第一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人民币贰拾伍万元:

3、判令第二、三、四被告对第一被告的借款人民币本金3000万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因短期融资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双方并签署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后经协商展期至2018年1月30日,合同约定因被告违约而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及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作为争议解决法院。原告分别与第二、三、四被告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第二、三、四被告对第一被告的借款在3000万元范围内及对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现因各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提起诉讼。

二、《应诉通知书》主要内容

浦东新区法院受理徐培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司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要求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三、公司对上述诉讼事项的说明

1、因本次诉讼事项,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的美元账户,于2018年2月1日被浦东新区法院冻结,冻结金额相当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美元。因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民事裁定书》,公司依据从银行取得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9648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于2018年2月10日,在《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32)中,已对该事项进行了披露。

2、公司对浦东新区法院寄来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复印件进行核查,确认该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在上市公司正常合同审批流程和上市公司用章审批流程中从未出现过,且王献蜀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从未获得签署该《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相关授权,公司也未曾进行与此相关的对外担保审批流程。本公司届时将请求对所盖印章真伪进行司法鉴定。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诉讼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在2017年2月28日披露的《2017年度业绩快报》中,已将该笔或有诉讼事项可能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预计担保损失”。

公司已委托律师处理相关事宜。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