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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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8-03-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423股票简称:*ST柳化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11柳化债公告编号:2018-035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累计涉案的金额:截至目前,公司被起诉案件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46,963.9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公司提起诉讼案件涉及的诉讼金额合计为11,024.1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本金合计为人民币57,988.06万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3,863.41万元)的1500.96%。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柳化股份”或“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披露了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下简称“湖南中成”)与嘉善百伟锌业有限公司(下简称“百伟锌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于2017年6月9日披露了公司、湖南中成与艾维富虹(湖南)锌业有限公司(下简称“艾维富虹”)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于2017年10月31日披露了公司、广西正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正诺科技”)与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下简称“益安保理”)票据纠纷案件两起;于2017年11月29日披露了公司、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柳化集团”)、湖南中成、广西柳州化工控股有限公司(下简称“柳化控股”)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下简称“厦门国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涉诉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42,111,461.34元(仅为本金,不含诉讼费、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分别详见公司当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17-029、2017-053、2017-094、2017-096)。现将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总结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进展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百伟锌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1、诉讼的基本情况

百伟锌业因与湖南中成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12月7日向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令湖南中成偿还百伟锌业货款5,364,077.88元;②判令湖南中成向百伟锌业支付逾期利息38,742.60元(暂计至2016年12月7日,此后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还清本息);③判令湖南中成承担本案诉讼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9))

2、诉讼的判决情况

嘉善法院于2017年1月17日做出(2016)浙0421民初 5270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湖南中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百伟锌业货款5,364,077.88元;②湖南中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百伟锌业逾期付款损失:以5,364,077.88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81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

湖南中成递交了上诉状,后又撤回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15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70))

3、诉讼的执行情况

嘉善法院于2018年1月20日做出(2017)浙0421执176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中成银行账户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4、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且百伟锌业已经申请强制执行,嘉善法院已作出执行裁定。湖南中成面临被冻结、扣划银行存款700万元,或面临被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艾维富虹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1、诉讼的基本情况

艾维富虹因与湖南中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3月末向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下简称“石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令湖南中成、公司支付原告艾维富虹货款人民币2,672,063.46元;②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湖南中成、公司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3))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已达成调解。

2、诉讼的调解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石峰法院作出的(2017)湘0204民初431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①原告艾维富虹与被告湖南中成、公司一致确认,应由被告湖南中成向原告艾维富虹支付的货款总额为2,672,063.46元,该笔款项由被告湖南中成在2017年10月31日之前向原告艾维富虹支付,如被告湖南中成不能全额完成上述货款给付义务,则由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②本案诉讼费28176元,减半收取1408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9088元,由被告湖南中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目前湖南中成尚未支付前述款项,未来湖南中成面临支付货款2,672,063.46元,同时支付案件诉讼费14088元、保全费5000元等。

三)益安保理票据纠纷案件

1、诉讼的基本情况

益安保理因与公司、正诺科技票据纠纷案件,于2017年10月12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下简称“柳北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令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2,190,000元,利息人民币5292.50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汇票到期日2017年9月26日起暂计至2017年10月16日,其后利息计至清偿日为止);②判令公司支付证明及通知书费用人民币1040元;③判令正诺科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④判令公司、正诺科技支付差旅费10000元、罚息43800元;⑤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诉求总金额为2250132.5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94))

2、诉讼的进展情况

由于公司进入司法重整程序,公司管理人向柳北法院提交了《中止诉讼申请书》,并表明在管理人接管公司财产后,将申请法院恢复本案审理。柳北法院于2018年2月26日作出(2017)桂0205民初505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四)益安保理票据纠纷案件

1、诉讼的基本情况

益安保理因与公司、正诺科技票据纠纷案件,于2017年10月12日向柳北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令公司支付四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 7,885,320.00元,利息人民币22,443.07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汇票到期日2017年9月28日起暂计至2017年10月12日,其后利息计付至清偿日为止);②判令公司支付证明及通知书费用人民币1040元;③判令正诺科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④判令公司、正诺科技支付差旅费10000元、罚息185,735.76元;⑤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诉求总金额为8,104,538.83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94))

2、诉讼的进展情况

由于公司进入司法重整程序,公司管理人向柳北法院提交了《中止诉讼申请书》,并表明在管理人接管公司财产后,将申请法院恢复本案审理。柳北法院于2018年2月26日作出(2017)桂0205民初505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五)厦门国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厦门国际因与公司、柳化集团、柳化控股、湖南中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于2017年10月9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简称“珠海中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令厦门国际与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签订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以及2017年7月5日签订的《展期合同》自2017年9月21日起解除;②判令公司立即偿还厦门国际贷款本金12400万元;③判令公司向厦门国际支付借款合同项下截止2017 年9月20日止的正常利息1,697,522.05元,以及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所有利息(以逾期本金人民币 12400 万元为基数,固定利率 7%计收,每季末月21日计收)、逾期罚息(以逾期本金人民币12400万元为基数,固定利率3.5%计收,每季末月21日计收)、复利(以累计逾期利息、罚息、复利为基数,固定利率 3.5%计收,每季末月最后一日计收),暂计至2017年9月30日,复利1650.30元,利息241,111.10元,罚息120,555.60元,合计363,317.00元;④处置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原告厦门国际依法处分的抵押物的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⑤判令柳化集团、湖南中成、柳化控股对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⑥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披露的《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96))

2、诉讼的判决情况

珠海中院于2018年1月29日做出(2017)粤04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确认厦门国际与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签订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以及于2017年7月5日签订的《展期合同》于2017年9月30日提前到期;

②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厦门国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4,000,000.00元和截至2017年9月29日止的正常利息(含复利)1,916,007.38元以及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实际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所有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逾期利息按照本金人民币124,000,000.00元为基数,固定利率10.5%计收,每季末月21日计收,复利部分以累计逾期的利息和复利为基础,固定利率3.5%,每季末月最后一日计收);

③原告厦门国际对被告柳化集团名下位于柳州市北雀路67号三块工业用地【产权证号:柳国用(2001公)字第03705号、柳国用(2001公)字第03706号、柳国用(2001公)字第03707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柳化集团承担抵押责任后,有权向公司追偿;

④柳化控股、柳化集团、湖南中成对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柳化控股、柳化集团、湖南中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2,104.19元和保全费5,000元,由公司、柳化控股、柳化集团、湖南中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目前判决尚未生效。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诉讼正处于一审判决阶段,且目前公司正在进行司法重整,公司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进展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二、公司累计诉讼(仲裁)的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被起诉案件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46,963.9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公司提起诉讼案件涉及的诉讼金额合计为11,024.1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本金合计为人民币57,988.06万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3,863.41万元)的1500.96%。

1、 公司被起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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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被起诉案件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46,963.9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

2、公司提起诉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提起诉讼案件涉及的诉讼金额合计为11,024.1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

公司管理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关要求,对上述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管理人及公司董事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8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