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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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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8-03-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71 证券简称:*ST德力 公告编号:2018-020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德力

股票代码:002571

信息披露义务人:施卫东

住所: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工业园

通讯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工业园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第1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权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涵义: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所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ST德力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近年来,受日用玻璃行业整体较为低迷等因素的影响,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业绩一直未能得到有效提升,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有意通过引入具有一定产业背景的战略投资者,进一步推进上市公司的战略升级、产业升级,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增强上市公司未来的可持续经营能力及盈利能力,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继续增持或减持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于*ST德力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为12,415.935万股,约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31.68%。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明确的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计划。但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可能性。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施卫东于2018年3月9日与锦江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4,138.645万股*ST德力股票以38,750万元向锦江集团转让。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于*ST德力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为12,415.935万股,约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31.68%,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16,554.58万股*ST德力股票,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42.24%。

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施卫东向锦江集团转让其持有的*ST德力4,138.645万股股票,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39,195.07万股的10.56%。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锦江集团于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情况如下:

单位:股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甲方(转让方):施卫东

乙方(受让方):锦江集团

(二)签订时间

2018年3月9日

(三)主要内容

1、标的股份

甲方同意转让给乙方的标的股份为其所持有的德力股份4,138.645万股普通股股份。标的股份约占德力股份总股本的10.56%,且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本协议签署时,标的股份中有1976.065万股股份存在质押(以下简称“在先质押”)。

2、转让价款

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9.363元,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3.875亿元,包括了转让标的股份的对价、转让方应当承担的税费及其他一切费用。

但若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前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或有负债及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任何增加负债或承担重大义务的情形,则该部分债务或负担由甲方承担,并由乙方直接从股份转让价款中扣除;如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对乙方予以赔偿。

3、股份过户与转让价款支付

(1)在德力股份公告本协议项下事宜之日,以甲方为主(涉及上市公司事项的由甲方督促并保证上市公司履行)、乙方配合办理股权过户至乙方名下的手续。

(2)股份价款支付与股份过户进程如下:

1)本协议生效及德力股份履行本协议的首次信息披露义务后两个月内,乙方将支付3亿元的股权转让价款给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其中1.8亿元为定金。

2)在乙方支付上述3亿元款项日之后的十个交易日内,甲方须完成解除在先质押事宜,并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股份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复印件)及其出具的完税证明;并在解除质押及取得完税证明之下一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本次交易的申请文件,并在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意见书之下一个交易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就本次交付股份的过户登记申请文件。

3)在乙方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本期交付股份的过户登记证明文件之日,乙方已经支付的定金转化为股份转让价款、乙方根据《备忘录》向甲方缴付的8750万元谈判意向保证金也转化为股份转让价款。

4、过渡期安排

在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前的期间内,甲方应按照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行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权利,不会亦不得进行任何损害乙方、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上市公司债权人的重大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应赔偿由此而对上市公司或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消除影响。

5、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方签字、乙方签字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施卫东先生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长之职务,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最近三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益限制的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向锦江集团转让的4,138.645万股*ST德力股票均为非限售流通股股份,其中有1,976.065万股*ST德力股票存在质押。

本次权益变动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的相关承诺。

六、其他情况说明

本次股份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在本次交易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已进行了合理的调查和了解,本次股份受让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关于股权受让的主体资格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的对*ST德力的负债,亦不存在未解除的*ST德力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损害*ST德力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ST德力上市交易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施卫东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施卫东

签署日期: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施卫东与锦江集团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备置于*ST德力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施卫东

签署日期: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施卫东

签署日期: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571 证券简称:*ST德力 公告编号:2018-021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德力

股票代码:002571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111号锦江大厦20-22F

通讯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111号锦江大厦20-22F

权益变动性质:增加(协议受让)

签署日期: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第1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以及《准则第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人在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涵义: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锦江集团主要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前述主要管理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未有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持有或控制的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的基本情况如下: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中国经济未来前景的信心以及对上市公司价值的充分认可。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成为*ST德力的股东,希望以本次权益变动为契机,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权益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继续增持或减持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4,138.645万股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56%。

除上述计划外,锦江集团在未来十二个月内不排除继续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若锦江集团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锦江集团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3月9日,锦江集团与施卫东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施卫东将其持有的4,138.645万股*ST德力股票以38,750万元向锦江集团转让,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39,195.07万股的10.56%。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锦江集团未以任何形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中,锦江集团受让施卫东向其转让的*ST德力4,138.645万股普通股,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39,195.07万股的10.56%。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施卫东于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情况如下:

单位:股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甲方(转让方):施卫东

乙方(受让方):锦江集团

(二)签订时间

2018年3月9日

(三)主要内容

1、标的股份

甲方同意转让给乙方的标的股份为其所持有的德力股份4,138.645万股普通股股份。标的股份约占德力股份总股本的10.56%,且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本协议签署时,标的股份中有1976.065万股股份存在质押(以下简称“在先质押”)。

2、转让价款

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9.363元,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3.875亿元,包括了转让标的股份的对价、转让方应当承担的税费及其他一切费用。

但若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前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或有负债及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任何增加负债或承担重大义务的情形,则该部分债务或负担由甲方承担,并由乙方直接从股份转让价款中扣除;如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对乙方予以赔偿。

3、股份过户与转让价款支付

(1)在德力股份公告本协议项下事宜之日,以甲方为主(涉及上市公司事项的由甲方督促并保证上市公司履行)、乙方配合办理股权过户至乙方名下的手续。

(2)股份价款支付与股份过户进程如下:

1)本协议生效及德力股份履行本协议的首次信息披露义务后两个月内,乙方将支付3亿元的股权转让价款给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其中1.8亿元为定金。

2)在乙方支付上述3亿元款项日之后的十个交易日内,甲方须完成解除在先质押事宜,并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股份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复印件)及其出具的完税证明;并在解除质押及取得完税证明之下一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本次交易的申请文件,并在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意见书之下一个交易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就本次交付股份的过户登记申请文件。

3)在乙方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本期交付股份的过户登记证明文件之日,乙方已经支付的定金转化为股份转让价款、乙方根据《备忘录》向甲方缴付的8750万元谈判意向保证金也转化为股份转让价款。

4、过渡期安排

在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前的期间内,甲方应按照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行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权利,不会亦不得进行任何损害乙方、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上市公司债权人的重大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应赔偿由此而对上市公司或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消除影响。

5、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方签字、乙方签字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中锦江集团受让的4,138.645万股*ST德力股票为非限售流通股股份,其中1,976.065万股存在股份质押的权利限制。上述股票需在锦江集团支付本次交易对价3.875亿元之后的十个交易日内解除在先质押。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ST德力上市交易股票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ST德力上市交易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张建阳_______

签署日期: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锦江集团工商营业执照;

(二)锦江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锦江集团与施卫东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备置于*ST德力董事会办公室。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 张建阳_____

签署日期: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 张建阳_____

签署日期: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571 证券简称:*ST德力 公告编号:2018-022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事项进展

暨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施卫东先生与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集团”)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施卫东先生将其持有的4,138.645万股*ST德力股票以38,750万元转让给锦江集团。

2、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施卫东先生不再将其持有的7,615.95万股*ST德力股票所对应的表决权向锦江集团进行委托。

3、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4、本次协议转让股份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5、本次涉及的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6、由于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转让事项概述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施卫东先生筹划涉及公司的权益变动事项,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简称:*ST德力,代码:002571)自2017年11月13日上午开市起停牌,并于2017年11月13日、11月18日分别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进展公告》。2017年11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及公司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司股票自2017年11月27日上午开市起复牌。具体内容详见2017-123号公告。2018年1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事项的进展公告》,具体内容详见2018-005号公告。

二、本次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

2018年3月9日施卫东先生与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集团”)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施卫东先生将其持有的4,138.645万股*ST德力股票以38,750万元转让给锦江集团。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施卫东先生不再将其持有的7,615.95万股*ST德力股票所对应的表决权向锦江集团进行委托。本次协议转让股份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股权转让的具体变动情况如下表: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公司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详细情况请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股份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交易各方介绍

(一)出让方

姓名:施卫东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206241968xxxxxx32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工业园

(二)受让方

名 称: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7586872

地 址: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111号锦江大厦20-22F

法定代表人:张建阳

营业期限:1993年03月17日至2030年03月16日

经营范围:服务:实业投资,股权投资,接受企业委托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财务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电子商务技术、环卫一体化、城市生活垃圾发电、生物质发电、地热发电、餐厨垃圾处置、污泥处置、工业废水处置、危废(飞灰)处置、烟气治理、余热回收、建筑垃圾资源化、智能环卫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成果转让,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清理服务,保洁服务,家政服务,承接环保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与养护管理;货物、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批发:煤炭(无储存);批发、零售:百货,电线电缆,通信设备,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金属材料,塑料制品,黄金制品,白银制品;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含下属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施卫东

乙方(受让方):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

1、甲方目前持有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571。以下简称“德力股份”或“上市公司”)股份16,554.58万股,持股比例42.24%。甲方有意将4,138.645万股、占上市公司全部股本10.56%的股份转让给乙方,而乙方有意购买。

2、双方就此转让事宜曾经签署《备忘录》。根据此《备忘录》的约定,乙方已向甲方缴付8750万元谈判意向保证金。

经友好协商,现双方就甲方所持上市公司4,138.645万股普通股股份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的标的股份

甲方同意转让给乙方的标的股份为其所持有的德力股份4,138.645万股普通股股份。标的股份约占德力股份总股本的10.56%,且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本协议签署时,标的股份中有1976.065万股股份存在质押(以下简称“在先质押”)。

(二)、转让价款

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9.363元,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3.875亿元,包括了转让标的股份的对价、转让方应当承担的税费及其他一切费用。

但若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前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或有负债及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任何增加负债或承担重大义务的情形,则该部分债务或负担由甲方承担,并由乙方直接从股份转让价款中扣除;如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对乙方予以赔偿。

(三)、信息披露

双方应配合德力股份按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公告披露与标的股份转让相关的信息。

(四)、股份过户与转让价款支付

1、在德力股份公告本协议项下事宜之日,以甲方为主(涉及上市公司事项的由甲方督促并保证上市公司履行)、乙方配合办理股权过户至乙方名下的手续。

2、股份价款支付与股份过户进程如下:

1)本协议生效及德力股份履行本协议的首次信息披露义务后两个月内,乙方将支付3亿元的股权转让价款给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其中1.8亿元为定金。

2)在乙方支付上述3亿元款项日之后的十个交易日内,甲方须完成解除在先质押事宜,并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股份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复印件)及其出具的完税证明;并在解除质押及取得完税证明之下一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本次交易的申请文件,并在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意见书之下一个交易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就本次交付股份的过户登记申请文件。

3)在乙方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本期交付股份的过户登记证明文件之日,乙方已经支付的定金转化为股份转让价款、乙方根据《备忘录》向甲方缴付的8750万元谈判意向保证金也转化为股份转让价款。

(五)、转让的法律效果

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乙方享有标的股份的一切权利、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同时乙方作为股东承担与标的股份有关的义务。

(六)、税费负担

甲、乙双方依法各自承担因本次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负。

(七)、过渡期安排

在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前的期间内,甲方应按照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行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权利,不会亦不得进行任何损害乙方、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上市公司债权人的重大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应赔偿由此而对上市公司或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消除影响。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方签字、乙方签字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九)、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1、任一方违背本协议约定,均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2、本协议下的全部纠纷均在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五、股份转让协议双方的关系

施卫东先生与锦江集团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公司与锦江集团也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本次股份转让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六、本次交易的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股份变动后的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本次股份转让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股份的相关过户手续。

七、转让方关于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和履行情况

施卫东先生关于所持股份做出的相关承诺事项如下:

施卫东先生本次拟协议转让股份未违反其股份锁定承诺。

八、备查文件

1、《股权转让协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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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