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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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
或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2018-03-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603788 证券简称:宁波高发公告编号:2018-007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

或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鄞州银行联丰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支行

●委托理财金额:39,600万元

●委托理财投资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人民币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

●委托理财期限:182天、182天、184天

一、委托理财概述

(一)委托理财的基本情况

因募投项目的资金投放时间存在一定时间跨度,因此存在部分募集资金暂时闲置的情况。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利用资金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人民币理财产品;同时,为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资金,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人民币理财产品。

(二)公司内部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公司拟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以及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银行、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以及进行结构性存款,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以及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情况下滚动使用。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长实施现金管理。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二、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进展情况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情况:公司一笔金额为20,000万元的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于2018年3月6日到期,为避免闲置,提高募集资金的收益率,公司拟继续购买理财产品,金额为20,000万元、14,600万元。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情况:为了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率,公司拟购买理财产品,金额为5,000万元。

上述交易均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委托理财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公司此次购买理财产品的交易对方分别为鄞州银行联丰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支行,公司与各交易对方均无关联关系。

四、委托理财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到期理财产品收益情况

(二)继续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注1:如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注2:联系标的定义:美元3个月伦敦同业拆借利率(3-Month USD Libor),具体数据参考路透终端“LIBOR01”页面。(1)如果在联系标的观察日伦敦时间上午11点,挂钩标的“美元3个月LIBOR利率”小于或等于6.00%,产品年化收益率为4.55%;(2)如果在联系标的观察日伦敦时间上午11点,挂钩标的“美元3个月LIBOR利率”大于6.00%,产品年化收益率为5.05%。

(三)产品说明

本次公司向鄞州银行联丰支行购买的理财产品为富利宝至尊计划人民币理财产品,受托方保证本金、浮动收益,投资到期日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投资本金、收益划转至公司指定账户。该产品主要投资于同业存款、同业拆借等同业资产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

本次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支行购买的理财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型人民币结构性理财产品,理财期满,如产品正常到期,本金及收益于产品到期日后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支付。该产品全额通过结构性利率掉期方式进行投资运作。

(四)风险控制分析

公司购买的标的产品均为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型理财产品,风险可控。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控制投资风险并及时按相关规定进行披露;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意见内容详见2017年8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本金余额为85,600万元,其中闲置募集资金59,6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26,000万元(含本次)。

特此公告。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日

证券代码: 603788 证券简称:宁波高发公告编号:2018-008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994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952,999股,发行价格为38.51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83,919,991.49元,扣除发行费用13,700,899.0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70,219,092.43元。以上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8月2日全部到账,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8月4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F10688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2017年8月14日,公司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下应支行、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丰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鄞州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为了更方便对募集资金进行结算和管理,并使公司得到更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注销了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鄞州支行设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户名称: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94170078801900000057),并将该帐户余额及销户结算时的利息共计159,260,219.76元一并转入公司在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丰支行已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户名称: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81370101310000209)。原相关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失效,公司与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丰支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9日签署了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丰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370101310000209,截至2018年3月5日,专户余额为391,693,803.40元。该专户仅用于对甲方“汽车电子换挡系统项目”和“汽车虚拟仪表项目”的投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叶兴林、常志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原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失效,相关事宜以本协议为准。

特此公告。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