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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违法公司“一退到底”

2018-03-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版)据了解,第(四)项其实是对前面三项的“兜底”条款,可涵盖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行为中的各类重大违法行为,体现了对违法行为“零容忍”态度。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五)项,上市公司最近60个月内,被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作出3次以上行政处罚,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据了解,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分,不是行政处罚,不会直接触及这项规定。但后续会考虑将一定期间内多次受到交易所顶格处罚的情形,也纳入退市范围。另外,该条第(六)项还授权交易所可根据违法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上市公司可能存在的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违法公司“一退到底”

此次改革力度之猛,还体现在程序上的进一步收紧,坚持重大违法公司“一退到底”。只要启动强制退市程序,就依序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其中,暂停上市期间由12个月缩短至6个月,也取消了自救恢复等安排。公司退市后,欺诈发行的公司不得重新上市,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间隔期由1年延至5年。

在新老划断上,也体现了从严原则。沪深交易所均明确,拟遵循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发布前后的衔接事宜作出相应安排。具体而言,《办法》发布前,上市公司已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定;《办法》发布后,上市公司被行政处罚或生效司法裁判认定存在违法事实的,无论其行为发生时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均适用新规。

按照前述安排,如果上市公司在实施办法正式发布实施后,收到重大违法退市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生效司法裁判,将依据新规核实是否触及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并视情况启动程序。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只要出现规定的情况,将坚决依据新规,有一家退一家。”

由此可见,强制退市的“高危”公司,集中在已被立案调查但尚未有处罚结果的公司中。据初步统计,沪市此类公司约有10多家。对于这些公司,投资者要特别关注是否涉嫌首次上市、重组上市欺诈发行、重大财务造假或者其他类型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新规发布后,如果证监会对这类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交易所将根据查明的事实,启动强制退市程序。

“虽然实施了新老划断,但实施办法对问题公司的威慑力不言而喻。”投行人士指出,可以想见,部分问题公司后续启动资本运作时,将不得不正视违法成本的问题。

退市规则改革循序渐进

退市制度改革,是证券市场各项改革中最难啃的一块骨头。两会期间的种种信号表明,监管部门对退市制度改革已经“动真格”。

本次实施办法,主要规定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具体情形和相关程序。对其他触发退市的情形的执行力度强化,也在监管部门的考虑之中。

证监会3月2日就修改《退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指出,在完善重大违法行为退市制度的同时,将进一步加大对财务状况严重不良、长期亏损、“僵尸企业”等符合退市财务指标企业的退市执行力度,促进上市公司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夯实内在可持续发展基础,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记者了解到,对于通过突击交易实现盈利的壳公司、“僵尸企业”,监管部门今后将继续优化财务类退市指标,加大退市执行力度。对于上市公司年末通过变卖资产等手段突击调节利润的情况,上交所已经强化了问询的力度,重点关注交易合理性、交易价格、关联关系等情况。

上交所称,这次监管部门启动退市制度改革,就是要夯实基础制度建设,规范市场出口,着力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这些制度安排,与证监会近年来在首发上市、并购重组等基础制度方面的改革一脉相承,其主旨是持续改良市场生态秩序,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市场专业人士也特别提示,对于构成重大违法退市的公司,投资者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起诉有关责任主体,要求民事赔偿;投资者也需要关注投资风险,尽量避开那些经营运作不规范、屡屡受到市场质疑的风险公司,也要当心频繁炒作的“壳公司”、“僵尸企业”,避免“踩雷”,投资真正专心主业的优质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