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8年

3月13日

查看其他日期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2018-03-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8-026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8年3月12日本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终52号民事判决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北京中融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房产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详细情况见2011年11月8日、2012年12月26日《中国证劵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2011-055号、2012-057号公告、2013年8月15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2013-047号公告。

2016年7月中谋投资有限公司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详细情况见2017年6月28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2017-051号公告。

三、进展情况

上诉人中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塑公司)、北京中融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基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3民撤2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2】周民再初字第4号判决和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淄民再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恢复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06】周民初字第431号民事调解书和【2006】周执字第341-2号裁定效力。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综合全案事实,可以确认中谋公司系在明知华塑公司与中融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相关诉讼为虚假的情况下,仍然在相关民事调解书被依法撤销后,向法院提起虚假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蓄意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中谋公司蓄意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违反了诉讼诚信原则,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对于其上诉请求依法应予驳回,对于其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依法应予制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00元,由中谋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六、备查文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终5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