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公司债券2018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0086 证券简称:东方金钰 公告编号:临2018-21
债券代码:143040 债券简称:17金钰债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公司债券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8年3月16日
● 债券付息日:2018年3月19日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发行的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3月19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3月17日至2018年3月16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7金钰债(代码:143040)。
3、发行规模:人民币7.5亿元,一次发行。
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年利率7%。
6、还本付息期限和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支付的利息金额为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票面总额与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支付的本息金额为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等于票面总额的本金。
7、起息日:2017年3月17日。
8、付息日:本次债券的付息日为2018年至2022年每年的3月17日,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8年至2020年每年的3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9、兑付日:本次债券的本金支付日为2022年3月17日,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支付日为2020年3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0、信用等级:根据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出具的《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联合[2016]524号),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根据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出具的《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7年跟踪评级报告》(联合[2017]504号),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7年3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17金钰债”的票面利率为7.00%。每手“17金钰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70.0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8年3月16日。
2、本次付息日:2018年3月19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3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7金钰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
名称: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宁
住所:湖北省鄂州市武昌大道298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贝丽北路水贝工业区2栋东方金钰珠宝大厦3楼
联系人:刘雅清
联系电话:0755-25266298
传真:0755-25266279
(二)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受托管理人
名称: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承军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
联系人:古元峰、刘锐
联系电话:021-61118978
传真:021-61118974
(三)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