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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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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

2018-03-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89 股票简称:ST信通公告编号:临2018-023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为第三被告

●涉案金额:保理融资款本金人民币46,000,000元;违约金(以本金46,000,000为基数,自2017年9月1日起按照年24%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受理费人民币219,8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公司将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并会预提交新证据至二审法院。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该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情况概述:

天津溢美国际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溢美保理公司”)诉上海申衡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或“上海申衡公司”)、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三”或“公司”)保理合同纠纷案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11月17日、2018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未当庭宣判。

二、诉讼的主要内容:

根据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2017)京02民初字第679号及起诉书等法律文本,原告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保理融资款本金人民币47,153,000(大写人民币肆仟柒佰壹拾伍万叁仟元整)及其违约金(以本金47,153,000为基数,自2017年9月1日起按照每月2%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

2、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00,000元,保全担保费人民币72,169.81元;

3、被告二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诉讼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由被告一、被告二和被告三承担。

但是,“庭审后,溢美保理公司同意上海申衡公司2017年8月1日,2017年9月1日向其先后支付的两笔2,000,000元(合计4,000,000元)抵扣保理融资本金,并将其第1项诉讼请求调整为上海申衡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款本金46,000,000元、以46,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24%/年标准向溢美保理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的违约金,并放弃其第2项诉讼请求,即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的主张。”

三、一审判决的主要结论:

2017年3月12日,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17)津02民初679号的判决书,主要结论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申衡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溢美国际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本金46,000,000元;

2、被告上海申衡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未支付融资本金46,000,000元为基数、按照24%/年的标准,向原告天津溢美国际保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的违约金;

3、被告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申衡商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事项,分别在各自与原告天津溢美国际保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在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申衡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9,8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上海申衡商贸有限公司、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承担;鉴定费19,000元、出检费2,000元,均由被告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

四、特别说明:

1、收到法院的判决书后,公司立即会同本案经办律师准备上诉状,将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并会预提交新证据至二审法院。

2、公司认为,原告作为证据提交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ZGBZ-SHSH-0600156A-0401-03)并未附有任何批准该担保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也未附有按照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应提供的反担保文件。公司此前对上述担保合同事项并不知情。该项担保也不符合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因此公司并不认可该担保合同的有效性。

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申请对该《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法人名章进行补充鉴定,并申请对该《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公司印章形成时间以及日期墨迹谁在上进行鉴定的鉴定结论,并不能改变公司在该《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加盖印章行为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否定该《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的效力,因此对公司提出的法人名章鉴定申请,以及对该《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上公司印章形成时间、日期墨迹谁在上进行鉴定的申请予以驳回。公司不能认可,并将继续在二审法院提出鉴定申请。

4、公司将会同经办律师积极做好本案上诉工作,尽快解决上述诉讼事项,尽最大努力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5、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该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正在积极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