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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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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保荐机构的公告

2018-03-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726 证券简称: 朗迪集团 公告编号:2018-019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保荐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迪集团”、“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552号文核准,于2016年4月首次公开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2,368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聘请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投证券”)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中国中投证券持续督导期至 2018年12月31日止。

公司分别于2018年2月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18年2月 23日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经与各方协商,公司同意聘请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应该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2018年3月14日,公司与长江保荐签订了《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协议书》,并同日与中国中投证券签订了《关于终止<保荐协议>及持续督导的协议》。

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持续督导期尚未结束,而本次发行保荐机构更换为长江保荐,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中国中投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长江保荐承接。长江保荐委派保荐代表人赵江宁先生、贾佑龙先生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剩余期内的工作,保荐代表人赵江宁先生、贾佑龙先生简历见附件。

公司对中国中投证券及徐疆先生和李光增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及持续督导期间所做出的工作表示感谢!

特此公告。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15日

附:保荐代表人赵江宁先生、贾佑龙先生简历

赵江宁先生:保荐代表人,现任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法学硕士,拥有法律职业资格。2007年从事投资银行工作以来,先后主持完成了先锋新材IPO项目、朗迪集团IPO项目、先锋新材重大重组并购澳大利亚上市公司KRS财务顾问项目、先锋新材收购澳大利亚最大牛奶牧场VDL财务顾问项目、千玉琉璃新三板挂牌项目,参与了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等项目,在公司改制、IPO、再融资、并购重组方面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贾佑龙先生:保荐代表人,现任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管理学硕士。1997年从事投资银行工作以来,先后主持和参与了百花村配股、鲁抗医药配股、新疆伊力特IPO 、济南钢铁IPO、济南钢铁股权分置改革、北方股份股权分置改革、牡丹江恒丰纸业定向增发、济南钢铁再融资、先锋新材IPO、宁波建工IPO、旗滨集团IPO、旗滨集团定向增发、旗滨集团可交换债权等项目,在公司改制、IPO、再融资等方面有非常丰富的工作经验。

证券代码:603726 证券简称: 朗迪集团 公告编号:2018-020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四川朗迪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朗迪”)、中山市朗迪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朗迪”)、绵阳朗迪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阳朗迪”)、安徽朗迪叶轮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朗迪”)、河南朗迪叶轮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朗迪”)、石家庄朗迪叶轮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家庄朗迪”)、广东朗迪格林特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朗迪”)、宁波朗迪制冷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迪制冷”)。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为8家全资子公司担保的金额为:1.70亿元人民币,截止本公告日,公司累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金额为:1.70亿元人民币(包含本次担保金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均无对外逾期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迪集团”、“公司”)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业务拓展需求,公司为四川朗迪、中山朗迪、绵阳朗迪、安徽朗迪、河南朗迪、石家庄朗迪、广东朗迪、朗迪制冷等8家全资子公司提供合计1.70亿元人民币的担保。

2、公司2018年2月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内的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拟为广东朗迪、中山朗迪、四川朗迪、绵阳朗迪、河南朗迪、石家庄朗迪、安徽朗迪、朗迪制冷、宁波朗迪等9家全资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内的贷款提供不超过5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内的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1)。上述担保事项已于2018年2月23日经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具体情况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内的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1)。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签订了下列保证合同(最高额本金):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被担保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上述担保事项均在股东大会授权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累计担保的金额为1.70亿元人民币(包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2.85%,全部为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均无对外逾期担保。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签署的保证合同文本

特此公告。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