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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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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摘要

2018-03-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广汇能源 股票代码:600256

声 明

本配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配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配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配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配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或风险因素,并认真阅读本配股说明书相关章节。

一、公司控股股东广汇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宏广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华龙证券金智汇3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出具承诺将按其持股比例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本次配股的可配售股份。

二、本次配股的股份数量以实施本次配股方案的A股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A股股份总数为基数确定,按每10股配售3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配售股份不足1股的,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理。配股实施前,若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动,则本次配股数量按照变动后的总股本进行相应调整。以公司截至目前总股本5,221,424,684股为基数测算,共计可配售股份数量为1,566,427,405股。

2018年3月13日,公司董事会第七届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配股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本次配股方案的定价依据,结合市场情况,经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公司本次配股的配股价格为2.55元/股。

三、本次配股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如果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可配售数量的70%或公司控股股东未履行认购股份的承诺,则本次配股发行失败,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将认购款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四、本次配股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00万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分别用于投资南通港吕四港区LNG分销转运站(一、二、三期)项目及偿还上市公司有息负债。

各项目具体拟投入募集资金情况如下:

如果本次配股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项目的资金需要,不足部分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以根据项目实施进度,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主要内容

根据现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主要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并依照发行文件宣派、调整和支付优先股的股息;但在取消优先股股息支付的情况下,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该决议应在每期优先股股息宣派日前作出。”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的股利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优先股股东的股息应当以现金形式支付。公司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独立董事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可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广大中小投资者以及机构投资者主动参与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引导作用。

(二)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内容、条件和比例:公司在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于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如果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可供分配利润远大于母公司报表的可供分配利润,将通过执行重要子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减少两者差异。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向普通股股东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的30%。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提出普通股股东的股票股利分配预案,股票股利的分配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普通股股东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每年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提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为:公司以年度分红为主,董事会也可以根据情况提议进行普通股股东的中期分红。

(五)公司优先股采取浮动股息率,股息率不高于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询价结果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有关规定协商确定优先股的初始股息率,同时以优先股发行时的初始股息率作为基准股息率(采用分次发行方式的,以各次优先股发行时的初始股息率作为各次的基准股息率)。

在未触发下述调整事项的前提下,公司按基准股息率计算当期优先股股息:若公司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合并报表口径)较上年同期增加100%以上(含本数),且市场利率水平呈上升趋势(以当年宣派日前1个交易日的五年期以上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与上年同期相比为准),公司将上调优先股的当期股息率50个基点,但上调后的股息率不高于当期付息日前两个会计年度公司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若公司年度亏损或公司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合并报表口径)低于按基准股息率计算的应付优先股年度股息总额的50%(不含本数),且市场利率水平呈下降趋势(以当年宣派日前1个交易日的五年期以上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与上年同期相比为准),公司将下调优先股的当期股息率50个基点。

发生股息率调整事项的次年,如再次触发上述调整事项,公司将在基准股息率的基础上按上述方法重新调整股息率;如未再次触发上述调整事项,股息率将恢复为基准股息率。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上述方法调整当期优先股股息率,并办理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的有关事项。

公司股东大会有权决定每年优先股是否支付股息,由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但计息当期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须向优先股股东进行本期优先股股息支付:

(1)向普通股股东进行了分红;

(2)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的股息不累积到下一计息年度。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得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六)优先股的股息支付按照优先股发行文件的约定履行相应程序;普通股股东的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为: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就分红具体方案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对普通股股东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公开征集意见或召开论证会等方式,与普通股股东特别是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就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后,形成合理利润分配方案,但涉及股价敏感信息的,公司还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七)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过程中,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并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论证修改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修改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按照本章程的约定调整优先股股息率不视为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分红政策进行调整。

若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方案的,或者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但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后、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前,在公司业绩发布会中就现金分红方案相关事宜予以重点说明,如未召开业绩发布会的,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有效方式召开说明会,就相关事项与媒体、股东特别是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媒体和股东关心的问题;在将相关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并分段披露表决结果。

对于公司对普通股股东不进行现金分红、无法按照既定现金分红政策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大比例分红或公司年度报告期内有能力分红但不分红或者分红水平较低的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八)公司在做出普通股股东现金利润分配决议时,如果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九)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需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等内容。”

六、公司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

公司董事会第六届第十次会议和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以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5,221,424,68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50元(税前),共分配现金红利261,071,234.20元。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5年7月16日实施完成。

公司董事会第六届第十六次会议和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鉴于2015年能源行业整体下滑态势,公司业绩同比亦有较大幅度减少,为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在建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同意2015年度不做利润分配,不进行送转股及现金分红安排。

公司董事会第六届第二十四次会议和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以2016年12月31日总股本5,221,424,68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税前),共分配现金红利156,642,740.52元。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7年6月15日实施完成。

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元

最近三年公司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及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后,当年的剩余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下一年度的公司经营活动。

七、公司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配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以下投资风险:

(一)行业周期性风险

作为重要的基础能源和原料,煤炭产业已发展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产业,其与电力、钢铁、建材、化工等行业关联度较高,煤炭行业的景气度受国民经济发展周期和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的影响。天然气行业是国民经济运行的基础性产业之一,其市场需求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经济周期的变化将影响煤炭、天然气等能源的需求。如果国民经济对能源总体需求下降,将直接影响煤炭、天然气的销售。

(二)市场竞争风险

在LNG行业方面,行业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竞争对手不断增多,公司将面临市场价格、产品质量、市场渠道等多方面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由此可能造成公司LNG市场份额减少、盈利水平下降的风险。在煤化工行业方面,我国传统煤化工产业存在一定的产能过剩局面,随着技术水平的提高,更多竞争对手向新型煤化工领域发展,新型煤化工市场竞争将趋于激烈。在煤炭行业方面,受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各地加大环保治理、淘汰落后产能等因素影响,行业竞争趋于激烈,市场不确定性因素增加。

(三)募投项目实施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南通港吕四港区LNG分销转运站(一、二、三期)项目建设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各种不可预见因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不能如期完工,影响预期效益。

(四)本次配股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配股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规模也将提高,但募集资金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可能会出现一定幅度下降,从而存在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五)本次配股发行失败的风险

公司控股股东广汇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宏广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华龙证券金智汇3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均承诺将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本次配股的可配售股份。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如果其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则会导致本次发行失败。另外,公司股东有权自主选择是否参与本次配股,如果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的70%,则本次配股发行失败,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将认购款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因此,本次配股存在因原股东认配数量不足而导致发行失败的风险。

(六)募投项目效益未达预期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南通港吕四港区LNG分销转运站(一、二、三期)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尽管公司已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预期能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但若未来宏观经济环境、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内外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化,该项目可能难以取得预期效益。

八、公司已于2017年10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投资者可根据需要进行查阅。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未涉及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且公司2017年前三季度财务数据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截至目前,公司的业务经营、资产和财务状况正常,公司符合配股公开发行证券的各项条件。

九、公司2017年年报的预约披露时间为2018年4月11日。根据2017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7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将增加45,440万元左右,同比增长221%左右,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同比将增加67,970万元左右,同比增长5,550%左右。根据业绩预告及目前情况所作的合理预计,公司2017年年报披露后,2015、2016、2017年相关数据仍然符合配股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条件。

第一节 释义

本摘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或专有名词具有如下含义:

本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中文名称: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英文名称:GUANGHUI ENERGY CO., LTD.

发行人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6号

股票简称:广汇能源

股票代码:600256

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本次发行的核准情况

本次配股的有关方案已经公司2017年8月14日召开的董事会第七届第二次会议和2017年9月1日召开的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决议公告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分别于2017年8月16日和2017年9月2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披露。

2017年11月8日,公司召开董事会第七届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配股比例的议案》,明确了本次配股的配股比例。董事会决议公告于2017年11月9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披露。

公司于2018年2月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57号),核准公司向原股东配售1,566,427,405股新股,本次配股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

2、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拟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3、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原股东配售股份(配股)的方式进行。

4、配股比例和配股数量

本次配股的股份数量以实施本次配股方案的A股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A股股份总数为基数确定,按每10股配售3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配售股份不足1股的,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理。配股实施前,若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动,则本次配股数量按照变动后的总股本进行相应调整。以公司截至目前总股本5,221,424,684股为基数测算,共计可配售股份数量为1,566,427,405股。

5、定价原则和配股价格

(1)本次配股价格不低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若在配股发行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由于派送红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其他原因而发生变动,则配股价格下限为公司总股本变动后的每股净资产。

(2)参考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的价格、市盈率及市净率等估值指标,并综合考虑公司的发展前景与股东利益等因素。

(3)遵循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的原则。

依据本次配股确定的定价原则,以刊登配股说明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为基数,采用市价折扣法确定配股价格。最终的配股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配股的核准文件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018年3月13日,公司董事会第七届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配股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本次配股方案的定价依据,结合市场情况,经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公司本次配股的配股价格为2.55元/股。

6、配售对象

本次配股股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广汇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宏广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华龙证券金智汇3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均承诺将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本次配股的可配售股份。

7、本次配股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

本次配股实施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配股完成后的全体股东依其持股比例享有。

8、发行时间

本次配股将于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规定期限内择机向全体股东配售股份。

9、预计募集资金量及用途

本次配股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00万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分别用于投资南通港吕四港区LNG分销转运站(一、二、三期)项目及偿还上市公司有息负债。

各项目具体拟投入募集资金情况如下:

如果本次配股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项目的资金需要,不足部分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以根据项目实施进度,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10、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11、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本次配股采取代销方式。

本次配股承销期为本次配股说明书刊登之日起至本次配股完成公告之日止。

12、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包括承销及保荐费用、审计验资费用、律师费用、发行手续费用、信息披露费及其他费用。本次发行费用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13、发行日程安排

本次配股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3月19日(T日),本次配股的发行计划安排如下:

以上时间均为正常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14、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15、本次发行证券的上市流通

本次配股完成后,公司将申请本次发行的股票尽早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

三、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

1、发行人: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东升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中天广场27层

联系人:倪娟

联系电话:0991-2365211

传真:0991-8637008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203室

保荐代表人:朱明强、翟程

项目协办人:苏丽萍

项目组其他成员:朱林、顾中杰、孙泉

联系电话:021-68801584

传真:021-68801551

3、发行人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张利国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

经办律师:臧欣、薛玉婷

联系电话: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010-66090016

4、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事务所负责人:梁春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祈明、徐德、刘耀辉、陈敏燕、高德惠

联系电话:010-58350011

传真:010-58350006

5、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021-68808888

传真:021-68800006

6、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收款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城支行营业室

户名: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0200080719027304381

第三节 主要股东信息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为5,221,424,684股,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注:上表中,持股数量相同的股东(即序号7至序号16的股东)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并列第7大股东。

第四节 财务会计信息

一、最近三年一期会计报表

(一)合并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单位:元

(二)母公司财务报表

1、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2、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元

单位:元

(二)母公司财务报表

1、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2、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元

3、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4、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单位:元

单位:元

单位:元

单位:元

(三)公司2017年前三季度主要财务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2、合并利润表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二、最近三年一期主要财务指标及非经常性损益表

(一)主要财务指标

1、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要求,上述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P0/(E0+NP÷2+Ei×Mi÷M0–Ej×Mj÷M0±Ek×Mk÷M0)

其中:P0分别对应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N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i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Ej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Ek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增减变动;Mk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报告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计算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被合并方的净资产从报告期期初起进行加权;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被合并方的净资产从合并日的次月起进行加权。计算比较期间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被合并方的净利润、净资产均从比较期间期初起进行加权;计算比较期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被合并方的净资产不予加权计算(权重为零)。

(2)每股收益

①基本每股收益=P0 ÷ S

S=S0+S1+Si×Mi÷M0–Sj×Mj÷M0-Sk

其中:P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S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0为期初股份总数;S1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j为报告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Sk为报告期缩股数;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增加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②稀释每股收益=P1/(S0+S1+Si×Mi÷M0–Sj×Mj÷M0–Sk+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可转换债券等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其中,P1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并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其影响,按《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公司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考虑所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和加权平均股数的影响,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2、其他主要财务指标

上述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合并)=(合并负债总额÷合并资产总额)×100%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母公司负债总额÷母公司资产总额)×100%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应收账款余额+期末应收账款余额)÷2]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期初存货余额+期末存货余额)÷2]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

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总额

(二)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下转2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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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