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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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18-03-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49 证券简称: 国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8-006号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56,25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5%。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8年3月20日(星期二)。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06文)核准,首次公开发行新股15,0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0.00%,老股转让3,75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5.00%。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106号)同意,公司公开发行的15,000,000股新股于2015年3月20日起上市交易;老股东公开发售的3,750,000股股票通过网下配售方式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行了发售,包括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其他投资者,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后上市交易(该部分限售股份已于2016年3月21日(星期一)上市流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60,000,000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75,000,000股。

公司上市后没有派发过股票股利,也没有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过股本。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股份总额为75,000,000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56,2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0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各项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上市公告书》、《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1、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颜昌绪先生承诺:若本次发行需要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其将按照发行方案公开发售部分老股,且承诺不会因发售老股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除在本次发行需要公开发售部分老股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其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其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其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9月21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其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颜亚奇先生承诺:若本次发行需要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其将按照发行方案公开发售部分老股。除在本次发行需要公开发售部分老股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其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其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其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其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颜秋实、颜昌立、颜昌成、李汝、李培伟、罗文俊、颜碧清、陈润培、陈一、陈曦、唐杰、陈洪良、陈洪简承诺:若本次发行需要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其将按照发行方案公开发售部分老股。除在本次发行需要公开发售部分老股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颜丽、颜亚丽、颜俊、颜玲、颜小燕、颜铭、罗萍、罗敬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陈润培、李汝、颜亚丽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其配偶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其配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其配偶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其不会因配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2、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颜昌绪先生、颜亚奇先生承诺:其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3、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如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颜昌绪先生、颜亚奇先生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汇至公司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按下述程序进行:1、将本人自违反相关承诺之日起应得的现金分红、薪酬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2、若本人自违反相关承诺之日起至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的,则减持所得资金交由公司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承诺履行完毕或赔偿完毕公司、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三)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违规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也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8年3月20日(星期二)。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56,25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5%。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23位。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注:①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颜昌绪先生、颜亚奇先生在本次解除限售后,其仍需履行本公告“二、(一)、1、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中“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等相关承诺。②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陈润培、李汝、颜亚丽作为公司董事的配偶,在本次解除限售后仍需履行本公告“二、(一)、1、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中“其配偶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等相关承诺。③颜俊所持有的334,000股、罗萍所持的398,400股、唐杰所持的281,250股处于质押状态,前述股份解除质押后可上市流通。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国光股份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国光股份本次解禁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及后续所做出的承诺;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国光股份关于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对国光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