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966 证券简称:法兰泰克 公告编号:2018-004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18年3月15日,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和材料已于2018年3月10日通过电子邮件、现场送达等方式送达所有参会人员。会议由董事长金红萍女士主持,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制定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为保证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①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②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③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④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⑤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⑥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⑦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⑧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⑨授权董事会决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⑩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2,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投资期限为12个月以内的保本型理财产品。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认为公司同陶峰华先生、吴江市汾湖镇芦墟铭泰金属制品厂、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以公司实际需要为出发点,定价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在本次董事会上,关联董事金红萍、陶峰华、游绍诚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预计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17 年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真实有效,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关于 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相关交易价格确定原则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拟于2018年4月2日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会议相关议案。详见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3月16日
证券代码:603966 证券简称:法兰泰克 公告编号:2018-005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18年3月15日,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和材料已于2018年3月10日通过电子邮件、现场送达等方式送达所有参会人员。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车先生主持,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徐冰先生列席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更好地调动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实现公司发展规划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核查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激励对象核查说明。
4、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和主营业务发展、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的临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的临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5、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监事朱雪红女士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交易行为是在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下公开合理地进行。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不会损害本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的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8年3月16日
证券代码:603966证券简称:法兰泰克公告编号:2018-006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49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6,000万股的1.56%。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法兰泰克”)成立于 2007年6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简称“法兰泰克”,股票代码“603966”。
上市日期:2017年1月25日
法定代表人:金红萍
注册地址:江苏省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汾越路288号、388号
经营范围:起重机械、建筑机械、工程机械、港口机电设备、立体仓库、自动化物流仓储系统、物料搬运和输送系统、钢结构的研发、生产、销售;机器人与自动化装备、自动化系统及生产线、公共服务机器人、特种机器人、激光技术及装备、智能机电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计算机软硬件、信息系统集成、物联网、云计算及大数据研发、销售、服务;机电项目工程、信息集成系统的总承包及咨询;从事本公司自产产品和同类产品的租赁、安装、改造、维修服务;从事本公司自产产品和同类产品的材料、部件生产和销售服务;自有房屋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培训和服务(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职业证书类培训);机电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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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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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业绩指标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8-2020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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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净利润均以公司该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数据为准,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实施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限制性股票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指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下同。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总计249万股 A 股普通股。
四、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49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6,000万股的1.56%。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72人,包括: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骨干员工。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
1、最近 12 个月内被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截至 2017年 12月 31日,公司总人数为808人,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72人,占公司总人数的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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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六、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6.83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6.83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3.46元的50%,为每股6.73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3.65元的50%,为每股6.83元。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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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八、股权激励计划获授权益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高于授予价格。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高于授予价格。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8-2020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上述净利润均以公司该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数据为准,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实施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限制性股票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指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下同。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C/D档,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E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则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
九、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3、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6、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7、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6、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且经核查后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公司可参照《证券法》中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推迟至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 6个月后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7、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激励对象承诺,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不能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自不能成为激励对象年度起将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并不向公司主张任何补偿;但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确认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9、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10、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高于授予价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高于授予价格。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4、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高于授予价格。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以不高于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高于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职务变更前/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3、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尚未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激励对象应先向公司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自激励对象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但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继承人应当先向公司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自激励对象身故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扣除限制性因素带来的成本后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于董事会当日运用该模型以2018年3月15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测算得出授予249万股的限制性股票的总价值为817.46万元。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3.39元/股(假设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13.39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解除限售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0.97%、12.10%、25.60%(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一年、两年和三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43%(取公司最近一年的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授予日为2018年4月份,预计本激励计划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说明: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四、上网公告附件
1、《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2、《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特此公告。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 3 月 16 日
证券代码:603966 证券简称:法兰泰克 公告编号:2018-007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12,000万元的临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上资金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206号”《关于核准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7.32元,募集资金总额292,800,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253,761,395.03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7年1月19日全部到位,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0033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截至2018年2月28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可支配余额为12,040.33万元。
三、本次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计划
1、投资目的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资金,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募投项目建设的情况下,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利用率并节省财务费用,同时增加公司收益。
2、投资额度
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12,000万元的临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循环使用。
3、投资品种
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产品进行严格评估、筛选,投资于12个月以内的稳健型、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理财产品。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仅投资于保本型理财产品,不用于其他证券投资,也不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理财产品。
4、投资期限
每份理财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5、投资授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由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分别发表独立意见、核查意见,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由财务负责人负责具体购买事宜。
四、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收益将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由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有权对其投资产品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1、公司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资金安全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计划的前提下,以不超过12,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及募集资金实施计划的推进;
2、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短期理财,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能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六、专项说明意见
1、监事会意见
2018年3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发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和主营业务发展、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的临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的临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2、独立董事意见
因募投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募集资金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逐步投入,因此存在着募集资金暂时闲置的客观情况。目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稳步推进,在保证资金安全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运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且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建设项目的资金需求,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2,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投资期限为12个月以内的保本型理财产品。
3、保荐机构意见
招商证券审阅了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独立董事意见,了解本次购买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对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为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保证公司正常生产运营、资金安全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计划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增加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益,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和决策程序,审批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本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基于以上意见,招商证券对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一年内、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一事表示无异议。
七、上网公告文件
1、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3月16日
证券代码:603966 证券简称:法兰泰克 公告编号:2018-008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法兰泰克”)2018年3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预计2018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不超过3,600万元,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交易行为是在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下公开合理地进行。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不会损害本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的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预计2018年度与陶峰华先生、吴江市汾湖镇芦墟铭泰金属制品厂(以下简称“芦墟铭泰”)、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银电商”)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关于预计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2018年3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关于预计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金红萍、陶峰华、游绍诚回避了表决,最终以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的表决结果通过了本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1、吴江市汾湖镇芦墟铭泰金属制品厂
注册号:320584600328469
公司性质:个体工商户
法定代表人:朱洪
历史沿革:2009年4月1日核准注册成立
主营业务:五金件生产销售,模具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住所:芦墟东港路南侧
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
2、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71173033F
法定代表人:朱军红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园丰路68号5楼
注册资本:102,074.9802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8年2月15日
经营范围:计算机技术专业领域内的“四技”服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销售金属材料、金属制品、铁矿产品、生铁、钢坯、焦炭、卷板、铁精粉、有色金属(不含贵重金属)、建材、木材、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耐火材料、汽摩配件、机电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通讯器材、港口装卸机械设备及零部件;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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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钢联,300226.SZ,以下简称“上海钢联”)持有钢银电商42.66%的股份,是其控股股东。
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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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陶峰华先生
陶峰华先生是公司董事、总经理。公司租赁其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晨晖路377弄148号房屋作为上海分公司办公场所。租赁期为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租金为1.5万元/月;2017年6月,法兰泰克上海分公司与陶峰华先生续签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为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约定租金为1.5万元/月。2017年实际发生租赁费用为18万元。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1、吴江市汾湖镇芦墟铭泰金属制品厂
芦墟铭泰实际控制人朱洪先生,与法兰泰克监事朱雪红女士是夫妻关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5条的规定,朱洪先生是公司监事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属于公司关联自然人,其控制下的芦墟铭泰是公司的关联法人。
2、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钢银电商控股股东为上海钢联,上海钢联原董事会秘书游绍诚先生同时担任法兰泰克的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5条的规定,游绍诚先生是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上海钢联是公司的关联法人,因此钢银电商是公司关联法人。游绍诚先生在本次董事会上回避表决。
3、陶峰华先生
陶峰华先生是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5条的规定,陶峰华先生是公司关联自然人。陶峰华先生的配偶金红萍女士担任公司董事长,二人在本次董事会上均回避表决。
(三)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和履约能力分析
以上各关联人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在与本公司业务往来过程中,能够遵守合同约定,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主要定价依据和政策
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发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所有关联交易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价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定价原则是合理、公平的,遵守了自愿平等、诚实可信的市场经济原则,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利益和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相关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比重较低,不会造成对关联方的依赖情况发生。
五、独立董事意见
(下转7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