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调整。根据《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进行的必要修改,且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已报监管机构备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合同》中“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将于2018年3月23日起正式实施。本基金将于2018年3月23日起,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本基金的《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将在更新的《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作相应调整。
投资者可访问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ph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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