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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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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8年付息公告

2018-03-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 鲁信创投 股票代码:600783 公告编号:临2018-14

债券简称: 12鲁创投 债券代码:122294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3月23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3月26日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发行的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将于2018年3月26日(因2018年3月25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3月25日(起息日)至2018年3月24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12鲁创投

3、债券代码:122294

4、发行规模:人民币4亿元

5、债券期限:5年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35%

7、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公司债券的发行首日,即2014年3月25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3月25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8、付息日: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3月25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9、信用评级情况:2017年6月28日,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合评定,维持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维持12鲁创投的债项信用等级为AAA。(详见公司临2017-33号公告)。

10、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1、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4年4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35%。每手面值1,000元的“12鲁创投”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3.5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8年3月23日

2、付息日:2018年3月26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3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鲁创投”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

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

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2鲁创投”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表)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

式送达至本公司。传真号码:0533-2980888,地址: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裕民路129号,邮政编码:255000。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非居

民企业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

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飚

住 所: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裕民路129号

联系电话:0531-86566781

传 真:0531-86969598

联 系 人:王晶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玮

住 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电 话:0531-68889769

传 真:0531-68889222

联 系 人:潘世海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电 话:021-68870114

传 真:021-58754185

特此公告。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16日

附表:

“12鲁创投”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