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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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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08莱钢债”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2018-03-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山东钢铁 证券代码:600022 编号: 2018-009

债券代码:122007 债券简称:08莱钢债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08莱钢债”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 年3月21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 年3月22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 年3月26日(2018年3月25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2018年3月26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摘牌日:2018 年3月26日

由原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钢股份”)于2008年3月25日发行的2008年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3月26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3月25日至2018年3月24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本金。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8年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08莱钢债(122007)

3、发行人: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原债务主体: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20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公司债券为10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5年期末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16号文核准发行。

7、债券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年利率6.55%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计息期限:自2008年3月25日至2018年3月24日止,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10、付息首日:本期债券的付息首日为计息期限内每年的3月25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1、付息期限:每年付息首日起的20个工作日

12、信用级别: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8年4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5、债务人变更情况:发行人莱钢股份于2011年5月18日召开的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方案的议案》,并于2011年12月3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事项。2012年3月6日,原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钢铁”)发布了《关于换股吸收合并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情况公告》,本次吸收合并相关事项已全部完成。按照约定,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济南钢铁作为存续企业,莱钢股份的资产、负债、权益、业务、人员全部进入济南钢铁,莱钢股份予以注销法人资格。济南钢铁在2012年3月22日更名为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钢铁”),因此“08莱钢债”的权利和义务由山东钢铁承继。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按照《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08莱钢债”的票面利率为6.55%。每手“08莱钢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65.5元(含税)。本次兑付的本息总额合计为213100万元(含税)。

三、付息债券登记日及兑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8年3月21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为2018年3月22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为2018年3月26日(2018年3月25 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2018年3月26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4、摘牌日为2018 年3月26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2018年3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8莱钢债”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08莱钢债”面值 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65.50 元(含税)。如居民企业未履行本期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08莱钢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 7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08莱钢债”付息兑付事宜之 QFII 情况表》(见附件)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联系人处,签章后的原件寄送至本公司联系人处。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 QFII所得税。如 QFII 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 QFII 自行承担。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4号楼

联系人:崔宗讲 刘欣

联系电话:0634-7920867 0531-67606596

邮政编码:250101

2、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至45层

联系人:徐思

联系电话:0755-82960525

邮政编码:518035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本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

特此公告。

附件:“08莱钢债”付息兑付事宜之 QFII情况表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16日

附件

“08莱钢债”付息兑付事宜之 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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