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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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8-03-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726 证券简称: 朗迪集团 公告编号:2018-021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3月15日,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迪集团”、“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保荐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9),与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投证券”解除了持续督导关系,聘请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并由长江保荐承接原中投证券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为规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剩余部分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朗迪集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018年3月15日,公司与保荐机构长江保荐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3150199524200000026,截止2018年2月28日,专户余额为 2,266.94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长江保荐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长江保荐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长江保荐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江宁、贾佑龙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长江保荐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长江保荐。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长江保荐,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长江保荐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长江保荐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长江保荐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长江保荐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长江保荐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