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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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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海种业李登海:
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急需完善

2018-03-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王雪青 ○编辑 刘向红
  李登海

⊙记者 王雪青 ○编辑 刘向红

“品种创新是农业现代化的核心,品种创新必须有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全国人大代表、登海种业实际控制人李登海日前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表示,他已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建议,希望国家从植物新品种法律制度、品种权保护司法体系等方面加强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促进我国的种业发展。

李登海是登海种业的创始人和名誉董事长,也是一位钻了40多年玉米地的农民,更是一名两次攀上世界夏玉米单产纪录最高峰、创造7次中国夏玉米单产纪录和一次中国春玉米单产纪录的科学家。关于如何促进中国民族种业的发展,他既是实践者,也是推动者。

据了解,自1997年我国颁布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来,我国品种保护申请和授权量不断增长,现位居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成员前列。然而,“与快速增长的申请授权量相比,我国品种保护质量还很低,导致品种创新多是模仿,原始创新能力弱,低水平重复的品种多、突破性品种少,特别是满足绿色、优质、高效的品种少。”李登海说,“同时,侵权现象十分普遍,品种权人维权难,极大挫伤了育种家的利益和企业研发投入的积极性。品种权保护水平低、维权难的问题已制约了品种的创新,影响了现代种业的发展。”

李登海将品种保护的“短板”总结为两个方面:一是植物新品种法律制度急需完善。目前“谁搞原始育种,谁就是冤大头”的思想和模仿育种盛行,已不能满足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品种多样化的要求;二是品种权保护司法体系急需加强。

“目前,品种权维权十分困难,主要是因为取证难、处罚轻等原因。”李登海告诉记者,“从事套牌侵权的不法分子为逃避监管,不办理许可证、不与农民签合同进行种子生产,批发给临时性农资集贸市场或进村入户进行直销。农业主管部门的执法手段有限,很难追根溯源。在处罚方面,新修订的种子法大幅提高了侵权纠纷案件的赔偿标准,但目前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仍执行的是2001年制订的赔偿标准。由于侵权违法成本极低,导致侵权行为泛滥。”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对于如何加强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李登海提出三条建议。

“一是,加快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他说,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加快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引入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遏制育种剽窃和低水平模仿与修饰育种等。二是,建议在刑法中增设“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罪”。三是,他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将无证生产、经营种子或未经授权生产、经营保护品种纳入非法经营行为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