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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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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2018-03-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2月2日证监许可【2018】248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境外证券投资的基金,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汇率风险、国家/地区市场风险、法律和政治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全球证券投资基金,除了需要承担与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海外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可投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以下无特别说明,均包括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其他依法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资产以及现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有关境外证券借贷交易的内容以专门签署的三方或多方协议约定为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新经济主题相关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于全球市场,包括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其中主要境外市场有:美国、香港、欧洲和日本等国家或地区。投资各个市场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上限如下:美国为95%,香港为95%,欧洲为50%,日本为50%,境内市场为95%,其他国家或地区为50%。

香港市场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和港股通机制进行投资,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股票资产的0%-50%。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一、绪言

《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试行办法》: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以及港股通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的货币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份额

49、基准货币:指基金资产估值的记账本位币。本基金的基准货币为人民币

50、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

51、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2、元:指人民币元

53、汇率:如无特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全球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价格可能会因为政治环境、宏观与微观经济因素、经济政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所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或地区经济、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

(4)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汇率风险还包括本基金将募集资产转换成外汇并投资于相应证券市场,在收回基金资产时由于汇率的变化导致基金资产变化而产生的风险。

(5)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不能以适当价格进行证券交易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当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时,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6)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7)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8)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3、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4、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5、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6、衍生品风险

(1)衍生品市场风险

本基金管理中为规避系统性风险、个股风险和汇率风险将使用期货、期权和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衍生工具。因此,各种金融衍生品的价格波动将直接影响本基金资产的价值。

(2)金融模型风险

在证券投资中,对证券内在价值的评估,通常是以一定的假设、规则和逻辑推理为基础的。这些假设、规则和推理过程即所谓的金融模型。本基金所运用的都是经国内外实践验证的、成熟的金融模型。但是,在基金实际运作中,可能因市场结构、投资者行为模式等条件发生变动,导致有关模型出现重大偏离的问题,从而引起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7、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8、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特有风险包括:

(1)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为全球证券投资基金,海外证券市场可能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该国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映较境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此外,相关的投资目的地如香港的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上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税务风险

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进行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本基金可能须向该等国家或地区缴纳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到的额外税项。

(3)本基金可以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相关业务,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9、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及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全球市场,包含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存在下列风险:因交割制度的不同,境外某些市场允许股票卖空,因此有可能存在因交易对手的原因造成延迟交割的流动性风险;股票市场存在公司停牌无法交易转让的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收取短期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5)暂停基金估值,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应当暂停基金估值;6)摆动定价。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不能申购本基金、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如持有期限少于7日会产生较高的赎回费造成收益损失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10、本基金可投资境内股指期货,境内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11、本基金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境内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12、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新经济主题相关公司的股票,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的资产配置和个券精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可投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以下无特别说明,均包括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其他依法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资产以及现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有关境外证券借贷交易的内容以专门签署的三方或多方协议约定为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新经济主题相关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于全球市场,包括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其中主要境外市场有:美国、香港、欧洲和日本等国家或地区。投资各个市场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上限如下:美国为95%,香港为95%,欧洲为50%,日本为50%,境内市场为95%,其他国家或地区为50%。

香港市场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和港股通机制进行投资,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股票资产的0%-50%。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下转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