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的修订说明公告

2018-03-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90 证券简称:鹏欣资源 公告编号:临2018-036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的修订说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8年3月7日发布的《并购重组委2018年第11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欣资源”、“上市公司”或“公司”)获有条件通过,审核意见为“请申请人补充披露姜雷收购Superb Gold公司37.5%股权对价支付情况及其对标的公司持有CAPM African Precious Metals(Proprietary)Limited (以下简称“CAPM”)74%股权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逐项予以落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补充材料及修改后的报告书报送上市公司监管部。”根据本次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公司对重组报告书进行了相应补充、修订和更新,相关内容在重组报告书中以楷体加粗的形式列示。以下为具体修订内容:

在“第四节 标的资产情况”之“四、下属公司情况”之“(二)核心标的公司CAPM的基本情况”中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补充及更新。

特此公告。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490 证券简称:鹏欣资源 公告编号:临2018-037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更换签字律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律所”)作为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等规定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所涉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宁波天弘益华贸易有限公司所涉矿业权之专项法律意见书》以及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书,并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述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字律师为金诗晟律师、鄯颖律师、徐涛律师,现由于签字律师徐涛已从国浩律所离职,为此项目签字律师变更为金诗晟律师、鄯颖律师,并由变更后的律师继续为公司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并在相关法律文件上签字署名。本次签字律师的变更不会对国浩律所已制作、出具的关于本次重组的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