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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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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2018-03-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ST巴士 公告编号:2018-54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巴士在线”)于2018年3月19日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赣01民初8号、(2018)赣01民初9号、(2018)赣01民初10号三份《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发布《关于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31),详细披露了“赵从宾诉被告一: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中麦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三:王献蜀、被告四:高霞,民间借贷纠纷案”。内容详见2018年2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公告。

二、本次收到《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1、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嘉善县,本案应由嘉善县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中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麦控股”)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赵从宾于2017年11月14日签署两份《借款协议》,借款金额分别为1000万元、4000万元,2017年11月15日签署一份《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2000万元,借款累计7000万元。该三份《借款协议》除借款金额变动外,协议内容、主题均一致,日期也极为接近,南昌中院受理后,虽分别作出3个案号处理,但该三案审理法官及开庭时间一致,中麦控股认为南昌中院已合并审理该三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该三案被告之一巴士在线注册地为嘉善县,实际经营地不属于江西省行政辖区,故南昌中院收案金额为1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而该三案金额远远超出5000万元,南昌中院违反级别管辖,应移送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3、南昌中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赵从宾(甲方)与巴士在线、中麦控股(乙方)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若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甲方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赵从宾的户籍地为江西省南昌市,故南昌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巴士在线认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中麦控股以其与赵从宾签订的三份《借款协议》借款总额超过5000万元,南昌中院违反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然三份《借款协议》系相互独立的三个合同,属三个独立的案件,故中麦控股该意见亦无事事和法律依据,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中麦控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昌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ST巴士 公告编号:2018-55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南山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粤0305民初5669号”《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公司收到深圳南山法院送达的《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包括:案号为“(2018)粤0305民初5669号”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告知书》、《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文件各一份。

(一)《传票》的主要内容

深圳南山法院要求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到庭,就案号为“(2018)粤0305民初5669号”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开庭审理。

(二)《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深圳市前海高搜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圳湾科技生态园5栋C座5楼

法定代表人:陈康

被告:

被告一: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碟子湖大道555号世奥大厦A座1702室(第17层)

法定代表人:王献蜀

被告二:中麦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201号

法定代表人:王献蜀

被告三:王献蜀,男,汉族,1971年11月26日出生

被告四:高霞,女,汉族,1972年3月12日出生

被告五: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东升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王献蜀(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委托贷款协议,并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60万元人民币;

2、判令被告一支付自2017年12月21日起直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产生的利息人民币283,250元(以年利率9.9%,暂计算至2018年2月9日)以上两项诉讼请求总计20,883,250元;

3、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一家依法设立的从事投资、融资管理服务的公司,并拥有合法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被告一出于补充公司经营资金的需求找到原告,向原告借款,为此,原告通过其管理的“康盛系列聚合壹号私募投资基金”的基金产品募集资金。经双方协商一致,2017年7月17日,双方与银行签署委托贷款协议(协议号:2017委贷深分51号)。协议约定,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一发放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不超过1年,借款期间固定利率年化9.9%,借款期间以季度结息,每季度末21号为付息日,如被告一在借款期间未偿还本金及利息的,原告有权利提前宣告债权到期并要求被告一立即偿还全部本金及利息。协议签订后,根据资金的募集情况,原告分别于2017年7月28日、8月8日向被告一的账户支付借款1360万元、700万元,最终向被告一实际借款2060万元人民币。

为保证本次借款协议的履行,被告一的股东被告二、三、四,及当时由被告三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被告二持股的被告五分别于2017年7月7日与原告签署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四被告对基于本次借款而形成的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为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原告向被告一发放贷款后,自2017年11月起至原告起诉时,各地均发生针对五被告的大额借贷诉讼,经原告了解,五被告的经营、财产状况早已出现问题,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而遭到诉讼。有鉴于此,原告立即要求被告向原告说明情况,被告却表示已无力偿还债务并拒绝与原告沟通。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借贷关系、与被告二、三、四、五之间的担保关系依法设立,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一怠于履行偿还义务,其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同时被告二、三、四、五有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特向深圳南山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三)《应诉通知书》主要内容

原告深圳市前海高搜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中麦控股有限公司、王献蜀、高霞、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南山法院已立案。案号为(2018)粤0305民初5669号。公司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后十五日内向深圳南山法院提交答辩状。

二、公司对上述诉讼事项的说明

公司对深圳南山法院寄来的《保证合同》(编号:GSY-QH-2017-065-01)复印件进行核查,确认上述《保证合同》在上市公司正常合同审批流程和上市公司用章审批流程中从未出现过,且王献蜀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从未获得签署该《保证合同》的相关授权,公司也未曾进行与此相关的对外担保审批流程。本公司届时将请求对该《保证合同》所盖印章真伪进行司法鉴定。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案件尚未审理,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已委托律师处理相关事宜,公司将根据有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