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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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http://www.sse.com.cn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经营发展面临诸多风险。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摘要“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股份锁定及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和特定情况下锁定期延长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鲁建国和沈振芳夫妇、控股股东浙江振德、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股东就股份锁定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1、自振德医疗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截至振德医疗股票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振德医疗股份,也不由振德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本款适用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以及董事、副总经理沈振东、徐大生)
2、自振德医疗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截至振德医疗股票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振德医疗股份,也不由振德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本款适用于除沈振东和徐大生以外的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除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前述限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振德医疗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振德医疗股份。(本款适用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振德医疗上市后6个月内如振德医疗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振德医疗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振德医疗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减持振德医疗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振德医疗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相应除权除息的处理。(本款适用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本人/本公司/本企业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人/本公司/本企业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本公司予以处罚。(本款适用于全体股东)
6、本人不得因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本款适用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全体股东承诺不参与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公司的持股5%以上股东浙江振德和沈振芳声明如下:
“一、持股意向
作为发行人的持股5%以上的股东,本公司/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参与老股转让。
本公司/本人承诺: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以及本公司/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二、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股份的计划
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本人将审慎制定发行人股票的减持计划,按照相关计划逐步进行减持,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年末发行人总股本的5%。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公司/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进行减持,减持行为将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进行,本公司/本人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公告本次减持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
若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声明,本公司/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因未履行上述公开声明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二、本次发行概况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2,50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本次发行不进行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三、稳定股价预案
本公司及浙江振德、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为在发行人上市后保持股份公司股价稳定,发行人特制定《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本公司/本人承诺,发行人上市(以股份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为准)后三年内,若发行人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本公司/本人将严格依照《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规定的相关程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以下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
本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
1、公司回购股票
本公司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按市场价格回购,(1)一年累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高于公司上一年度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且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若第(2)项和第(1)项冲突的,按照第(1)项执行。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公司全体董事(除独立董事)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本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振德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本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振德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本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时,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单次计划增持股份数量不高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本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本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少于其本人上一年度自本公司领取的现金薪酬的2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本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未来如公司新聘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需待拟聘任人员作出接受公司股价稳定措施及相关具体方案约束的承诺后,本公司方可聘任。
(三)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程序
本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制订或要求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如实施公司回购股票措施的,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公司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条件,除预案第4条另有规定者外,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四)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就公司回购措施而言仅指如下第(1)、第(2)所述情形),则视为本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增持发行人股份将导致其和/或其一致行动人(依上市公司收购相关管理规则项下所界定)触发要约收购且不符合法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申请情形或豁免要约方式增持股份情形的。
(五)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而公司控股股东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公司对公司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其可自公司领取的现金薪酬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四、关于招股意向书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
(一)、本公司及控股股东浙江振德以及实际控制人鲁建国和沈振芳夫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振德医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公司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回购价格由交易方协商确定,且应不低于回购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在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5个交易日内,或者在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期限内,本公司将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本款仅适用于公司及控股股东)
3、若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5个交易日内,本公司/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若本公司/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自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
(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保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本所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五、强化对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上市后,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市前所作出的各项承诺,若本公司所作承诺未能履行或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上市后,本人/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司上市前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并自愿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承诺事项,本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本人/本公司所获收益归振德医疗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振德医疗指定账户;
3、如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振德医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向受损失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果未履行承诺事项,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本人/本公司不得转让振德医疗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未履行承诺事项的期间内,归属于本人/本公司的当年振德医疗现金分红收益归振德医疗所有,且本人/本公司不得否决该期间内有关振德医疗分红的议案;
5、在本人/本公司作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振德医疗若未履行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以及振德医疗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承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承诺,将严格履行公司上市前所做的承诺事项,同时承诺接受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如果未履行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未履行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因继承、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该期间内归属于本人的当年公司现金分红收益(若有)归公司所有,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3、本人因未履行承诺事项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4、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上述承诺不因本人在振德医疗的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化。”
六、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分配
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如最终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则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发行前公司的老股东和发行完成后公司新增加的社会公众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七、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2、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经营业绩拟定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但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期间间隔: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不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中期现金分红无须审计。
4、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每年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20%,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在确定以现金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以及公司现金存量情况,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若证券交易所对于审议该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表决机制、方式有特别规定的须符合该等规定。
(2)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3)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涉及对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在详细论证后,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且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7、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面临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2)如因行业监管政策、外部监管环境变化以及公司战略规划、经营情况和长期发展需要,确需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规划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八、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境外销售业务和汇率变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分别实现境外销售收入82,311.69万元、77,797.01万元和94,563.15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81.67%、76.62%和73.04%。
1、境外经营环境风险
公司境外业务覆盖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若境外客户所在的国家政治局势动荡、经济下行,将会给当地政府卫生政策和医疗预算造成一定负面影响,从而削弱境外客户的购买意愿和回款能力,对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目前在全球医用敷料贸易中,没有针对中国产品的关税、配额等歧视性政策,但不排除将来随着我国医用敷料生产和出口的不断增长,有可能在某些国家或地区被当地厂商或政府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行动或滥用WTO 贸易争端机制,从而影响公司产品在相关市场的销售。
各国对医用敷料的产品准入标准各有不同。为满足不同国家的市场准入标准,公司需要投入专业人员以及提升生产管理能力以获取相应的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注册证书。公司在主要销售市场均取得了相关的产品销售许可,符合当地的监管要求。未来如果这些产品准入标准发生重大调整或变化,而公司无法及时调整和适应并取得相关准入资格,可能导致该区域内销售下滑甚至退出该市场,将对公司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2、汇率变动风险
公司境外市场的销售使用美元和欧元结算,面临相应的汇率风险。公司报告期内各期汇兑损益分别为1,350.40万元、985.02万元和-690.31万元,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4.79%、9.89%和-4.68%。近年来国际经济政治形势变化较大,人民币兑外币的汇率走势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同时随着我国政府对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进行深化改革,人民币汇率弹性进一步加强。若人民币相对于外币出现升值,则会影响公司以人民币计量的销售收入,同时会给公司造成汇兑损失,并可能影响部分境外客户的购买和支付能力,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产品质量及医疗纠纷责任风险
公司的产品属于直接接触伤口或者用于感染防护的医疗用品,其质量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对患者和医护人员的生命健康至关重要。公司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并执行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在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的产品质量事故。但随着公司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组织生产日趋复杂,如果公司的质量管理工作出现疏忽或因为其他客观原因影响产品的质量,则可能导致医疗事故,或者在极端情况下甚至出现因质量问题发生的大规模召回和赔偿或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会对本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及声誉造成不利影响。
(三)国内行业政策或标准变动风险
公司属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因而受到我国相关部门的严格监管。国家有关部门已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制度和行业政策以保障该行业的健康发展,近年来,随着国家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府部门陆续在行业标准、招投标、价格形成机制、流通体系等领域出台一系列的法规和政策,对医药企业的存续和发展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201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提出积极鼓励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推行“两票制”。2016年12月,国务院医改办颁布《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意味着“两票制”正式落地,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推广。在“两票制”下,医药产品从生产厂家销售给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销售给医院再开一次发票,旨在缩短流通环节、降低医院采购成本。虽然目前各省出台的“两票制”改革以药品为主,但预计未来针对耗材的“两票制”改革将会加快实施。“两票制”的实行,将有利于具有品牌和规模优势的耗材生产企业增强对终端的覆盖;同时,“两票制”对耗材生产企业的营销渠道建设和优化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生产企业需要扩大营销团队,拓展销售网络,提高精细化服务能力。
在报告期内,公司境内销售收入分别为18,476.54万元、23,735.13万元和34,901.27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8.33%、23.37%和26.96%。随着公司逐步加大国内市场投入和开拓力度,预计未来公司内销收入规模和占比会进一步提高。国内医药行业改革深化和监管加强将影响公司在国内市场的布局和盈利能力。公司如果不能及时适应行业政策的深刻变化,则可能导致生产经营受到一定的不利影响。
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
公司预计2018年1-3月营业收入为30,403.36万元至31,923.52万元,同比增长幅度为3.88%至9.08%;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2,255.97万元至2,452.65万元,同比增长幅度为2.42%至11.34%;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362.58万元至1,504.26万元,同比增长幅度为3.82%至14.62%。(前述财务数据不代表发行人所做的盈利预测)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下转18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