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
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章节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第一部分前言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释义 | 新增内容如下: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 |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新增内容如下: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新增内容如下: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 (2)部分延期赎回: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 二、投资范围 |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经过严格品质筛选、未来预期成长性良好的公司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经过严格品质筛选、未来预期成长性良好的公司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 四、投资限制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 ……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 四、投资限制 | 四、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除上述第(2)、(12)、(21)、(22)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内容如下: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 (七)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同步更新 |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对本公司管理的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前述修改已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上述修改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将于2018年3月31日起正式实施。
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修订对照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相关条款根据基金合同进行修订。本公司将在网站上公布经修改后的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并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相关信息。
2、本公司将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3、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或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进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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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交银施罗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对本公司管理的交银施罗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前述修改已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上述修改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将于2018年3月31日起正式实施。
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修订对照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相关条款根据基金合同进行修订。本公司将在网站上公布经修改后的交银施罗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并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相关信息。
2、本公司将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3、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或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进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交银施罗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交银施罗德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对本公司管理的交银施罗德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前述修改已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上述修改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将于2018年3月31日起正式实施。
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修订对照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相关条款根据基金合同进行修订。本公司将在网站上公布经修改后的交银施罗德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并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相关信息。
2、本公司将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3、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或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进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交银施罗德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对本公司管理的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前述修改已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上述修改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将于2018年3月31日起正式实施。
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修订对照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相关条款根据基金合同进行修订。本公司将在网站上公布经修改后的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并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相关信息。
2、本公司将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3、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或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进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