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6 个月内予以调整。根据《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托管在工商银行的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本基金的托管协议相应部分一并修改。
本公司将在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对基金合同的约定。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查询相关信息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咨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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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6 个月内予以调整。根据《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托管在工商银行的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本基金的托管协议相应部分一并修改。
本公司将在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对应基金合同的约定。
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上述修改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将于2018 年3月31日起正式实施,即:本基金将于2018 年3月31日起,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
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查询相关信息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咨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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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6 个月内予以调整。根据《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托管在平安银行的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本基金的托管协议相应部分一并修改。
本公司将在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对基金合同的约定。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查询相关信息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咨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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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发沪港深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6 个月内予以调整。根据《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托管在工商银行的广发沪港深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本基金的托管协议相应部分一并修改。
本公司将在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对基金合同的约定。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查询相关信息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咨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广发沪港深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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