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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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3-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10/900906证券简称:中毅达/中毅达B公告编号:2018-043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3月2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朱家角复兴路333号虹珠苑宾馆3号楼301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李春蓉女士主持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4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4]4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出了决议。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1人,代董事长党悦栋先生因身体原因未出席会议、董事杨永华先生、方文革先生、庞森友先生、杨世锋先生、李宝江先生、张伟先生因工作安排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张秋霞女士、马文彪先生因工作安排未出席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党悦栋未出席;常务副总经理耿昱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对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冯成亮、黄泽婷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