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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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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8-03-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3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湖南盐业”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轻盐集团,及其控制下的轻盐创投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上述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公司股东高新创投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湘江投资、贵州盐业、广东盐业、浙江盐业、广西盐业、湖南发展、江苏盐业及湖南财信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上述承诺事项外,本次公开发行前全部股东相关减持行为还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2016年4月13日,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对公司上市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如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进行除权、除息的,须进行相应的调整,下同)

(二)稳定股价预案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方案将由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构成:

1、第一大股东增持股票

第一大股东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超过稳定股价公告日前最近一期公司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增持公司股票,当年稳定股价累计增持的金额不超过其上年度从公司获得的分红。但连续12个月内增持的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并避免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2、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第一大股东提名或推荐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超过稳定股价公告日前最近一期公司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增持公司股票,当年稳定股价累计增持的金额不超过其上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和薪酬总额的30%(税后)。若公司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3、公司回购股票

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可以不超过稳定股价公告日前最近一期公司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向社会股东回购公司股票,连续 12 个月累计回购的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4、公司稳定股价的其他措施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规定,可以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措施稳定股价:

(1)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稳定股价;

(2)通过削减开支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股价;

(3)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5、第一大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其他措施

在公司股价触发稳定股价的条件后至股价稳定措施终止期间,第一大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程序

1、公司股价触发稳定股价的条件后,第一大股东、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5个工作日内研究确定稳定股价方案,股价稳定方案可以由稳定股价预案具体措施的一种或多种构成。

2、确定由第一大股东增持股票固定股价的,第一大股东应自方案确定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的书面通知,增持方案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

3、确定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固定股价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应自方案确定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的书面通知,增持方案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

4、确定由公司回购股票的,公司应自方案确定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做出实施回购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大股东委派的董事、负有稳定股价义务的董事应投票赞成(如具有表决权)。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大股东、负有稳定股价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投票赞成(如具有投票权)。

5、确定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的,公司应自方案确定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开始实施,并及时公告。

6、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过程中不再重复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前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再次触发预案规定的启动条件的,则公司、第一大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再次启动稳定股价程序。

(四)停止条件

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后,如出现如下情形之一,公司将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1、连续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相关回购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

(五)约束措施

1、第一大股东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要求第一大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第一大股东仍不履行的,应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

现金补偿金额=第一大股东最低增持金额-其实际用于增持股票的金额(如有),第一大股东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相应扣减应向第一大股东支付的分红。

2、公司负有回购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回购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回购计划的,公司第一大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增持应由公司回购的全部股票。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应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

现金补偿金额=每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低增持金额(即其上年度现金分红和薪酬总和的30%)-其实际用于增持股票的金额(如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相应扣减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或应得的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第一大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六)预案适用条件

1、公司、第一大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履行增持或回购义务及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

三、相关责任主体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依法对投资者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连带责任。控股股东以所持发行人的全部股份对上述承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一、本公司为湖南盐业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制作、出具的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二、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一、本所为湖南盐业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所制作、出具的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二、上述承诺为本所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承诺:“一、本所为湖南盐业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所制作、出具的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二、上述承诺为本所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轻盐集团承诺:

1、持股意向

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本公司持续看好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公司将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公司作出的有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根据本公司实际状况及公司股票价格走势择机进行适当的增持或减持。

2、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计划

在持股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累计净减持的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公司持股锁定期届满之日所持股份总数的20%。

在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公司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上市后,公司发生送股、转增、配股、分红等除权除息行为的,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在发行人上市后,只要本公司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股份总数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五,本公司在减持前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公告具体的减持计划。

如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2016年4月13日,经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本次公开发行日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发行完成后的全体股东按照其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六、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章程(草案)》对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作出如下规定: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注重现金分红并坚持如下原则: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4、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情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四)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况,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五)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七)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此外,为了明确本次发行后对新老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具体要点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之“四、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七、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的持续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扩大业务规模

目前,公司主要从事盐产品的生产、销售。主要产品包括食盐、小工业盐、两碱用盐。本次发行股票和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资产规模和主营业务规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2、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本次发行有利于公司增强资金实力,优化资产结构,增强抗风险能力,为公司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提高盈利能力、给予公司全体股东更多回报奠定坚实的基础。

3、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明确的现金分红政策,在公司主营业务实现健康发展和经营业绩持续提升的过程中,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合理回报。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控股股东轻盐集团及其子公司轻盐创投对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项承诺:“本公司承诺不越权干预湖南盐业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湖南盐业利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承诺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虽然公司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了填补回报措施,但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情况说明

结合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状况、公司自身业务情况等因素,公司预计2018年1季度的收入区间为49,000.00万元至55,000.00万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48,921.64万元,同比预计增长0.16%至12.4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4,400.00万元至4,700.00万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4,360.41万元,同比增长0.91%至7.79%。(上述有关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业绩预计仅为管理层对经营业绩的合理估计,未经注册会计师审核,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状况正常,经营业绩继续保持稳定,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九、其他说明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含义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318号”批复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8]35号)批准。证券简称“湖南盐业”,证券代码“600929”。本次发行的15,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将于2018年3月26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8年3月26日

(三)股票简称:湖南盐业

(四)股票代码:600929

(五)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91,775.1148万股

(六)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15,000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5,000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UNAN SALT INDUSTRY CO.,LTD

注册资本:76,775.1148万人民币(本次发行前)

法定代表人:冯传良

设立日期:2011年12月16日

住 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519号

邮政编码:410005

电 话:0731-84449266

传 真:0731-84438305

互联网网址:www.hnsc.cc

电子信箱:officer@hnsc.cc

董事会秘书:李智诚

经营范围:从事食盐、工业盐、其他用盐及盐化工产品的分装、批发、配送;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兼零售;塑料制品、包装物料、日杂百货、五金交电、文化用品的生产销售;农牧产品、饲料、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建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矿产品的销售;以自有资产进行超市投资及管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行票据、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工程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新材料、节能技术推广和应用服务;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所属行业: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食盐行业属于“制造业”中的食品制造业(C14),小工业盐、两碱用盐属于“制造业”中的“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C26)。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情况

注:本届董事会、监事会的任期已于2017年12月8日届满,公司目前正在积极筹备换届工作。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第三届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工作仍在进行中,为确保董事会、监事会工作顺利进行,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监事会延期换届,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任期也相应顺延。在换届选举完成之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全体董事和第二届监事会全体监事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及监事的义务和职责。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均不存在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湖南盐业的控股股东是轻盐集团,轻盐集团目前持有湖南盐业54,914.7412万股,占湖南盐业总股本的71.53%;湖南省国资委持有轻盐集团股权比例为100%,因此,湖南盐业的实际控制人是湖南省国资委。

轻盐集团成立于1986年7月26日,注册资本为10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冯传良,住所为长沙市建湘路519号,经营范围为从事盐的开采、加工及其相关的化工业务、食品批发零售业务、塑料制品业、陶瓷制品业、医疗服务业;盐及相关化工产业投资,餐饮、旅馆、旅游及娱乐项目投资,股权投资,自有资产经营管理(以上项目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提供经济信息咨询;生产、销售、研究、开发精细化工产品及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及监控品)、日化产品、电化学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监控品)、食品、工业微生物、造纸原料及各类纸制品、工程陶瓷、日用陶瓷、艺术陶瓷、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不含中介);自有房屋租赁;医疗用品及器材零售;健康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767,751,148股,本次发行股数为15,000万股,本次发行前后本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共140,295户,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15,000万股,全部为新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3.71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7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14,962,170股,网上市值申购发行134,616,486股,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37,830股,网上投资者弃购383,514 股,合计421,344股,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比例为0.2809%。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55,650.00万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3月20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18】9136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

注:上述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0.4516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48,875.47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2.50元。(按照本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为0.1614元。(以2017年12月31日经审计数据为基础按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本公司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6年度、2015年度的合并利润表和母公司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18] 2668号)。

以上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公告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状况正常,经营业绩继续保持稳定,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分别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麓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星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营业部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本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述银行将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各商业银行均承诺,在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前,未获得保荐机构平安证券书面同意,其将不接受湖南盐业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资金的申请。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公司于2018年3月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关于设立募集资金验资账户的议案》,未召开监事会、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情况

上市保荐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联系电话:0755-82404851

传 真:0755-82434614

保荐代表人:王志、欧阳刚

联 系 人:王志、欧阳刚

二、上市保荐人意见

本公司的上市保荐人平安证券认为,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3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