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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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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管齐下严防严控非理性对外投资风险

2018-03-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王 勇
  □王 勇

在全球政治经济形势错综复杂的大环境下,多管齐下严防非理性对外投资风险显得尤为重要。我国企业“走出去”,从根本上讲一定要服务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开放战略,服务于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服务于我国产业的全球布局,服务于我国在全球产业链中的位置由中低端向中高端攀升的大方向。为此,国家应积极鼓励和支持那些真正具有综合实力的企业“走出去”。为了加强真实性、合规性的审查,降虚火,挤水分,积极推动对外投资领域的立法是个大前提。

商务部部长钟山日前表示,去年我国对外投资下降,主要是非理性对外投资得到有效遏制。下一步要规范经营行为,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查,继续控制非理性投资。据悉,自2008年开始,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开始进入了“快车道”,海外投资连创新高。在全球政治经济形势错综复杂的大环境下,多管齐下严防非理性对外投资风险显得尤为重要。

数据显示,我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额于2016年创下1701亿美元的最高纪录,同比增长44.1%。再根据商务部公开资料整理,2015年我国跨境并购投资量544.4亿美元,跨境并购投资流向的前五大行业分别是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采矿业以及文化、体育、娱乐业,其中文化、体育、娱乐业占比为5.9%,房地产业占比为3.8%。文化、体育、娱乐业跨境并购金额32.3亿美元,同比增加31.3亿美元,成为同期全部跨境并购涉及行业中投资增速最快的行业。不过,管理层在监管过程中也发现,一些企业的对外投资出现了非理性投资行为。

何为非理性对外投资行为?一言以蔽之,这是指并非真正意义的实体投资,有可能是以对外投资或并购之名,达到把境内资产转移到境外之实。这种非理性投资集中于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的对外投资。从这些投资行为中可以归纳出这样一些特征:一是大额非主业投资,盲目集中于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二是决策随意,一些过去从未接触过海外业务的企业,由于趋势潮流或虚荣心去海外盲目并购,例如钢铁厂收购海外影视公司,餐饮企业投资海外游戏公司或足球俱乐部;三是并购标的企业估值具有巨大弹性空间,短期内盈利性不明显;四是并购标的技术含量有限,并购行为不能带来国内科技进步;五是并购行为不能获取战略性紧缺资源,也不能增加国内产品出口;六是对财务风险管理薄弱,有些企业的自身负债率已经很高,仍要借一大笔钱去海外并购,且并购标的还是连续亏损、令人避之不及的“烂摊子”,而收购企业对溢价收购的风险也并未充分论证等等。

从国家风险角度看,近些年来,由于发达国家和新兴国家经济复苏普遍乏力,部分地区地缘局势紧张依旧,某些东道国营商环境难言乐观。在“走出去”过程中,国家局势及地缘局势风险已成投资和经营决策中必不可少的考量因素。而国家局势及地缘局势风险的复杂性大大增加了对外投资准确评估分析的难度,加上对国外政策环境不熟悉、对国外法律风险认识不足,要与国际非政府组织等民间机构沟通,应对复杂的工会问题、劳务纠纷等问题,成为中国企业对外投资中亟待解决的“短板”,而非理性投资就更容易招致这类风险。

从管理风险层面来看,我国部分企业在国外经营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乃至并购体育俱乐部,但其自身主业与并购标的并不相关。由于自身核心资源与参与海外市场竞争所需要的能力并不匹配,中资企业跨境并购非主业的海外资产,很难与国内资源形成深度融合,同时还进一步加大了企业的管理难度和管理跨度。此外,海外经营所需要的管理运营经验并非一次购买就能获得,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掌握,公司的海外资产运营管理若长期孤立于国内主业经营之外,就很容易丧失对海外资产经营在预算成本等方面的全面控制,蕴藏着较大经营管理风险。

再从道德风险方面看,一些企业的对外投资与国家产业政策相去甚远,有明显的资本转移嫌疑。换言之,就是在直接投资的包装下,通过价格与价值严重偏离的收购行为转移资产,进而使这些企业的对外投资成了洗钱、逃税、资本外逃方面的重要渠道。特别是那些盲目采用杠杆资金去海外收购的就更危险。目前我国企业海外收购常见的融资方式有银行贷款、债券融资、内保外贷、上市公司增发、联合体出资等,而杠杆收购的最大特点就是收购方只投入少量资金,但这类“四两拨千斤”的杠杆收购,难度极大,稍有不慎,就会两头都遭受杠杆重击,很容易引爆银行机构的坏账风险。

因而,从国家层面看,现在尤其需要严格把控企业对外投资方向。只要方向对头了,什么样的对外投资都应当是理性投资。就国家整体战略布局而言,毋庸置疑,我国企业“走出去”,从根本上讲一定要服务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开放战略,服务于国内的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服务于我国产业的全球布局,服务于我国在全球产业链中的位置由中低端向中高端攀升的大方向。为此,国家应积极鼓励和支持那些真正具有综合实力的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从而形成对外投资企业主体;当下,应以“一带一路”建设为主要布局路线,全力提高对外投资的规模效益。为此,积极推动对外投资领域的立法是个大前提。

2017年下半年,国家已密集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下一步,期望《境外投资法条例》在今年能加快推进。两会期间有些代表、委员就表示,期望通过建立完善的对外投资的法律体系,规范经营行为,加强真实性、合规性的审查,降虚火,挤水分,积极引导和支持那些有清晰发展战略、坚持主业的企业抓住海外投资机遇,同时又能防范和化解风险,以此推动我国企业真正“走得稳”、“走得远”、“走得好”,使对外投资更加稳健理性。

就企业层面而论,企业对外投资决策应具有战略思维。虽然我国政府严控对外投资风险,但鼓励企业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融入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的方针没有变化,尤其支持投资和经营“一带一路”建设及国际产能合作项目。因此,我国企业应当在新时代国家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细细斟酌“出海”的路径,契合国家战略发展主旋律,选择当前有助于国内产业结构升级、技术进步、国际产能合作及“一带一路”建设的投资标的,在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制造、生物医药、节能环保、信息技术、现代农业等行业重点发力,尽最大努力提高对外投资效率和效益,以最大限度降低对外投资的风险。

(作者系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教授,聚金资本首席经济学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