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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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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记账式贴现(一期)国债到期兑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03-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各市场参与人:

2018年记账式贴现(一期)国债将于2018年4月9日到期兑付。为做好本期债券的本息兑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期债券证券代码为“108218”,证券简称为“贴债1801”,是2018年1月8日发行的91日期债券,以贴现形式发行,到期按面值兑付。本次到期兑付,每百元面值国债可获得的本息为100元。

二、本所从2018年3月28日起停办本期债券的转托管及调帐业务。

三、本期债券兑付债权登记日为2018年4月2日,凡于当日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兑付款项的权利。2018年4月3日本期债券摘牌。

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本期债券兑付款项后,将其划入各证券商的清算备付金帐户,并由证券商将兑付资金及时划入各投资者的资金帐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支付2009年记账式附息(五期)国债等二十九只债券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2009年记账式附息(五期)国债、2015年记账式附息(五期)国债、2016年广东省政府一般债券(五期)、2016年广东省政府一般债券(六期)、2016年广东省政府一般债券(七期)、2016年广东省政府一般债券(八期)、2016年广东省政府专项债券(四期)、2016年广东省政府专项债券(五期)、2016年广东省政府专项债券(六期)、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五期)、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六期)、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七期)、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八期)、2016年贵州省政府专项债券(一期)、2016年贵州省政府专项债券(二期)、2016年贵州省政府专项债券(三期)、2016年贵州省政府专项债券(四期)、2016年贵州省政府一般债券(一期)、2016年贵州省政府一般债券(二期)、2016年贵州省政府一般债券(三期)、2016年贵州省政府一般债券(四期)、201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一期)、201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二期)、201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三期)、201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四期)、201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五期)、201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六期)、201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七期)、201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八期)将于2018年4月9日支付利息。为做好上述债券的利息支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记账式附息(五期)国债证券代码为“100905”,证券简称为“国债0905”,是2009年4月9日发行的3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02%,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2.01元。

二、2015年记账式附息(五期)国债证券代码为“101505”,证券简称为“国债1505”,是2015年4月9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64%,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82元。

三、2016年广东省政府一般债券(五期)证券代码为“109869”,证券简称为“广东1605”,是2016年4月6日发行的3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46%,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2.46元。

四、2016年广东省政府一般债券(六期)证券代码为“109870”,证券简称为“广东1606”,是2016年4月6日发行的5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67%,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2.67元。

五、2016年广东省政府一般债券(七期)证券代码为“109871”,证券简称为“广东1607”,是2016年4月6日发行的7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98%,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2.98元。

六、2016年广东省政府一般债券(八期)证券代码为“109872”,证券简称为“广东1608”,是2016年4月6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03%,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515元。

七、2016年广东省政府专项债券(四期)证券代码为“109873”,证券简称为“广东16Z4”,是2016年4月6日发行的5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64%,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2.64元。

八、2016年广东省政府专项债券(五期)证券代码为“109874”,证券简称为“广东16Z5”,是2016年4月6日发行的7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98%,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2.98元。

九、2016年广东省政府专项债券(六期)证券代码为“109875”,证券简称为“广东16Z6”,是2016年4月6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03%,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515元。

十、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五期)证券代码为“109876”,证券简称为“广西1605”,是2016年4月7日发行的3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49%,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2.49元。

十一、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六期)证券代码为“109877”,证券简称为“广西1606”,是2016年4月7日发行的5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68%,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2.68元。

十二、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七期)证券代码为“109878”,证券简称为“广西1607”,是2016年4月7日发行的7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99%,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2.99元。

十三、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八期)证券代码为“109879”,证券简称为“广西1608”,是2016年4月7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07%,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535元。

十四、2016年贵州省政府专项债券(一期)证券代码为“109880”,证券简称为“贵州16Z1”,是2016年4月8日发行的3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53%,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2.53元。

十五、2016年贵州省政府专项债券(二期)证券代码为“109881”,证券简称为“贵州16Z2”,是2016年4月8日发行的5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72%,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2.72元。

十六、2016年贵州省政府专项债券(三期)证券代码为“109882”,证券简称为“贵州16Z3”,是2016年4月8日发行的7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03%,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3.03元。

十七、2016年贵州省政府专项债券(四期)证券代码为“109883”,证券简称为“贵州16Z4”,是2016年4月8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15%,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575元。

十八、2016年贵州省政府一般债券(一期)证券代码为“109884”,证券简称为“贵州1601”,是2016年4月8日发行的3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52%,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2.52元。

十九、2016年贵州省政府一般债券(二期)证券代码为“109885”,证券简称为“贵州1602”,是2016年4月8日发行的5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69%,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2.69元。

二十、2016年贵州省政府一般债券(三期)证券代码为“109886”,证券简称为“贵州1603”,是2016年4月8日发行的7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05%,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3.05元。

二十一、2016年贵州省政府一般债券(四期)证券代码为“109887”,证券简称为“贵州1604”,是2016年4月8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14%,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57元。

二十二、201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一期)证券代码为“109888”,证券简称为“新疆16Z1”,是2016年4月8日发行的3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37%,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2.37元。

二十三、201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二期)证券代码为“109889”,证券简称为“新疆16Z2”,是2016年4月8日发行的5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58%,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2.58元。

二十四、201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三期)证券代码为“109890”,证券简称为“新疆16Z3”,是2016年4月8日发行的7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93%,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2.93元。

二十五、201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四期)证券代码为“109891”,证券简称为“新疆16Z4”,是2016年4月8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05%,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525元。

二十六、201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五期)证券代码为“109892”,证券简称为“新疆1605”,是2016年4月8日发行的3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42%,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2.42元。

二十七、201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六期)证券代码为“109893”,证券简称为“新疆1606”,是2016年4月8日发行的5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62%,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2.62元。

二十八、201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七期)证券代码为“109894”,证券简称为“新疆1607”,是2016年4月8日发行的7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98%,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2.98元。

二十九、201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八期)证券代码为“109895”,证券简称为“新疆1608”,是2016年4月8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08%,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54元。

三十、本所从2018年3月28日至2018年4月4日停办上述债券的转托管及调帐业务。

三十一、上述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8年4月4日,凡于当日收市后持有上述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项的权利,2018年4月9日除息交易。

三十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上述债券利息款项后,将其划入各证券商的清算备付金账户,并由证券商将付息资金及时划入各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对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

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4年10月至2016年7月,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越集团”)及其关联方通过上市公司员工借支备用金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累计2,785万元,其中2014年借支450万元,2015年借支2,254万元,2016年借支81万元。2016年2月5日,上市公司向天津财富通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了2,000万元重组保证金,该笔资金最终转入创越集团及其关联方。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上述占用的资金已全部归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日最高余额为2,639万元,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直至2017年4月27日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披露。

二、违规对外担保

2015年1月,上市公司的参股公司乌鲁木齐市沪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新小贷”)分别借款2,000万元给新疆天全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和哈密坤铭钒钛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期限一年,同时,上市公司向沪新小贷出具担保函,约定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上市公司对该担保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7年11月26日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披露。

2015年9月,嘉诚中泰文化艺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诚中泰”)与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秦勇签订《借款合同》,嘉诚中泰向秦勇提供短期借款23,467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同时,上市公司与嘉诚中泰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上市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上市公司对该担保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6年9月30日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披露。

三、违规对外投资

2015年9月,上市公司与四川融熙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出资1,000万元设立深圳市前海准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准油”), 上市公司出资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2015年12月30日,前海准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变更为50,000万元,其中上市公司追加认缴前海准油出资份额由400万元增至20,000万元,占上市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3.29%,上市公司未对追加投资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委托表决权相关协议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2016年12月22日,上市公司披露创越集团于2016年12月21日与国浩科技产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浩科技”)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其持有的4,026万股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国浩科技行使,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高居伟。2017年1月20日,上市公司披露秦勇于2017年1月19日与国浩科技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其持有的1,548万股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国浩科技行使。2017年6月5日,上市公司披露创越集团、秦勇和杭州威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威淼”)、国浩科技签订的6份协议,协议中杭州威淼指定国浩科技作为上述表决权委托对象。上述6份协议中,创越集团与杭州威淼2016年12月13日签订的《合作协议》、2016年12月28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2017年1月25日签订的《协议》,以及创越集团与国浩科技2016年12月21日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共4份协议未及时披露。创越集团、秦勇未将与杭州威淼、国浩科技签署协议事项的相关信息完整地告知上市公司,导致上市公司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完整。

五、违反承诺

2016年5月17日,创越集团向上市公司出具《承诺函》,因放弃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创越集团承诺于2016年6月29日前向上市公司支付违约金1,034万元。2016年7月2日,创越集团申请延期归还上述款项,并承诺在9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该笔违约金及利息,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延期支付事宜。2016年9月30日,创越集团再次申请延期归还上述款项,并承诺在12月31日前一次性归还该笔违约金及利息,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未通过延期支付事宜。2016年12月29日,创越集团向上市公司支付上述款项。

上市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7条、第10.2.4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7条、第9.2条、第9.11条、第10.2.3条、第10.2.4条、第10.2.5条、第10.2.6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2.1.5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6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创越集团和原实际控制人秦勇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1.11.1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1.1条、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6条、第4.2.10条、第4.2.11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1.4条、第4.1.6条、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第4.2.12条的规定,对上市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上市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常文玖,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兼常务副总经理王燕珊,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市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秦勇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常文玖,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兼常务副总经理王燕珊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