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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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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54版)

2018-03-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54版)

注:上表不包括因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相应顺延的修订内容。

三、公司《章程》之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注:上表不包括因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相应顺延的修订内容。

证券代码:600030 证券简称:中信证券 编号:临2018-01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3月13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8年3月22日下午在深圳中信证券大厦23层2号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4人,实到监事4人,其中,监事饶戈平先生以电话方式参会。本次监事会有效表决数占监事总数的100%,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监事会由公司监事会召集人雷勇先生主持。

全体参加表决的监事一致同意并做出如下决议:

一、同意以下事项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讨论

(一)《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报告获得通过。

(二)《关于审议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预案获得通过。

公司监事会就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出具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1、公司年报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年报的内容和格式符合监管机构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三)《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预案获得通过。

(以上两个预案的内容与同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决议事项一致。)

(四)《关于审议公司监事2017年度报酬总额的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预案获得通过。

公司监事2017年度报酬总额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该预案将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审议公司董事2017年度报酬总额的预案》一并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审议公司2017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公司变更主要会计政策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以上两个议案的内容与同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决议事项一致。)

三、本次会议审阅了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17年度合规报告》、《2017年全面风险管理报告》和《2017年度稽核审计工作报告》,对该等报告的内容无异议。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3月22日

证券代码:600030 证券简称:中信证券 编号:临2018-02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日常关联/持续性

关连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预计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没有因本次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而对关联/连人形成依赖。

●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无

一、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有关规定,本次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预计事项需履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2018年3月22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18年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的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对该预案进行表决时,非执行董事陈忠先生作为汇贤控股有限公司及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的前任董事,回避了该预案中关联/连事项的表决。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时,与该等关联/连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连股东将分别回避该议案中关联/连事项的表决。

本次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预计事项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获得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事前认可。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意见如下:

1、相关关联/连交易是公允的,定价参考市场价格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相关业务的开展有利于促进本集团的业务增长,提高投资回报,符合本集团实际情况,有利于本集团的长远发展;

3、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将督促相关预案的表决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制度执行。

本次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事项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预审通过,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同意公司对2018年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所做的预计,并同意将《关于预计公司2018年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的预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前次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1、与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集团”)及其下属公司、联系人发生的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批准公司与中信集团续签《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及签署《〈房屋租赁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与中信集团续签《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公司与中信集团于2017年2月14日续签/签署了上述各项协议,就各协议项下2017-2019年的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内容进行了约定并分别设定了年度交易金额上限。

2017年,公司及下属公司(以下合称“本集团”)与中信集团及其下属公司、联系人发生的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均在上述框架协议范围内,具体为:

(1)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公司来自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的金融机构间拆入金额于银行间市场根据正常商业条款及按现行利率计息而并无由本公司提供抵押,该等金融机构间拆入属《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第14A.90条下的获豁免持续关连交易,因此未设定上限。

(2)综合服务

单位:人民币万元

(3)房屋租赁

单位:人民币万元

2、《上交所上市规则》项下的其他日常关联交易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除中信集团及其下属公司、联系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公司亦为公司的关联方,但不属于《香港上市规则》项下的关连方,公司与其发生的关联交易遵照《上交所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开展,不属于《香港上市规则》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2017年,此等关联交易按照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预计公司2017年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的议案》执行,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公司与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及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已于2017年1月18日终止,公司与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关系已于2017年7月3日终止,公司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已于2017年8月4日终止。公司与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远洋地产控股有限公司及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已于2017年11月13日终止,公司与中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已于2017年12月7日终止。

注2:由于证券市场情况无法预计,交易量难以估计,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上述相关证券和金融产品的交易量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3、与持有公司重要下属子公司10%以上股权的公司发生的关联/连交易

2017年,此等关联/连交易按照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预计公司2017年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的议案》及2017年10月30日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关联/连交易事项的专项表决(同意2017年公司向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提供证券经纪服务涉及佣金收入的年度预算由人民币200万元上调至人民币500万元。决议当日报上交所备案。)执行。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上述2017年度关联/连交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定价原则合理、公平,不存在损害非关联/连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良影响。

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已向公司董事会确认其已审阅上述2017年度关联/连交易,并出具独立意见如下:

1、相关关联/连交易属于本集团的日常业务;

2、相关关联/连交易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或如可供比较的交易不足以判断该等交易的条款是否为一般商业条款,则对本集团而言,该等交易的条款不逊于独立第三方可取得或提供(视情况而定)的条款;

3、相关关联/连交易根据有关协议条款进行,且交易条款公平合理,并符合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二、预计2018年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的基本情况

现参照公司近年来关联/连交易开展情况,结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对公司2018年的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进行预计,具体情况如下:

(一)与中信集团及其下属公司、联系人发生的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

(二)本集团与其它关联/连方发生的关联/连交易

1、除中信集团及其下属公司、联系人外,公司的关联/连方还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包括(并不构成《香港上市规则》项下的公司关连方):

汇贤房托管理有限公司、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汇贤控股有限公司、证通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汇贤房托管理有限公司、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已于2018年3月21日终止。

(2)持有公司重要下属子公司10%以上股权的公司,包括: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天津海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2、公司结合往年与上述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对2018年的交易做如下预计:

(1)本集团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发生的关联交易。

注1:由于证券市场情况无法预计,交易量难以估计,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上述相关证券和金融产品的交易量以实际发生数计算,以下同。

注2:相关“不超过”均含上限金额,以下同。

(2)本集团与持有公司重要下属子公司10%以上股权的公司发生的关联/连交易。

三、关联/连方及关联/连关系介绍

(一)中信集团及其下属公司、联系人介绍

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中信集团的下属公司中国中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有限”)直接持有公司16.50%的股份。

中信集团成立于1979年,现任法定代表人为常振明先生,注册资本人民币184,198,156,859.03元。

中信集团是一家金融与实业并举的大型综合性跨国企业集团。其中,金融涉及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基金、资产管理等行业和领域;实业涉及房地产、工程承包、资源能源、基础设施、机械制造、信息产业等行业和领域。

公司第一大股东中信有限的控股股东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股份”)系中信集团的下属控股子公司。

中信集团、中信股份、中信有限属于《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一)款及《香港上市规则》第14A.07条第(1)款、第14A.13条第(1)款规定的关联/连人。

中信集团的其他子公司中,与公司业务往来较多的有: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泰富有限公司、大昌行集团有限公司、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中信网络有限公司等。

(二)其它关联方介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三)款,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构成公司的关联方,该等关联方名单请见本预案“二、预计2018年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的基本情况”的相关内容。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的原因以外,公司与该等关联方无其它关联关系。

上述关联方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较好,具备履约能力。

四、关联/连交易主要内容与定价政策

为了实现交易价格的公平、公正,公司与中信集团签署/续签的框架协议对关联/连交易的定价原则进行了如下约定:

1、《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

根据2017年续签之该协议,本集团与中信集团及其下属公司、联系人在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各种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并互相提供证券和金融服务。公司及中信集团均同意:①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证券和金融产品的场内交易,以该类型证券和金融产品当时适用的市场价格或市场费率进行;证券和金融产品的场外及其他交易,以该类型证券和金融产品当时适用的市场价格或市场费率经双方协商进行;如无该类型证券和金融产品当时适用的市场价格或市场费率,该交易的价格或费率应适用双方依据公平市场交易原则协商确定的价格或费率。同业拆借的利率及回购交易应当以该类型的独立交易方当时适用的市场利率及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②证券和金融服务——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也不低于中信集团及其附属企业向其他客户在该等银行的同类存款提供的利率。中信集团收取代理佣金或服务费:按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参考当时的市场费率后由双方协商确定,惟不得高于其向独立第三方提供同类服务所收取的代理佣金或服务费标准。公司收取的经纪或代理佣金或服务费:按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参考当时的市场费率后由双方协商确定,惟不得低于其向独立第三方提供同类服务所收取的代理佣金或服务费标准。该协议有效期3年,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19年12月31日止届满,可予续期。

2、《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根据2017年续签之该协议,公司及中信集团均同意应当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一般商业交易条件下,以不逊于从独立第三方取得该等服务/向独立第三方提供该等服务时的条件,由双方公平协商确定相关的服务价款。该协议有效期3年,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19年12月31日止届满,可予续期。

3、《房屋租赁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

根据公司与中信集团签署之《房屋租赁框架协议》,公司及中信集团均同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由独立的合资格物业评估师所确认的当地公平的市场价值协商确定租赁房屋的租金。本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与中信集团签署《〈房屋租赁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就本集团于《房屋租赁框架协议》下之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设定了2017-2019年的年度交易金额上限。《房屋租赁框架协议》自签署之日(2011年9月23日)起有效期10年,可予续期。

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与相关关联/连方的交易,有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

2、相关关联/连交易是公允的,定价参考市场价格进行,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3、相关关联/连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没有因上述关联/连交易而对关联/连方形成依赖。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3、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2018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4、相关协议文件。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2日

证券代码:600030 证券简称:中信证券 编号:2018-02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主要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金融工具相关会计政策变更预计将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产生较广泛影响。

●收入会计政策预计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不产生重大影响。

●政府补助相关会计政策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未产生重大影响。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会计政策变更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未产生重大影响。

一、概述

财政部于2017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以下简称“准则第42号”)、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准则第16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准则第2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准则第2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以下简称“准则第24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准则第3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准则第14号”)。其中,准则第42号及准则第16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准则第22号、准则第23号、准则第24号、准则第37号及准则第14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主要会计政策的议案》,同意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公司主要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金融工具相关会计政策变更

财政部对准则第22号、准则第23号、准则第24号和准则第37号等四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减少了金融资产类别,提高了分类的客观性和有关会计处理的一致性;二是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以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三是修订套期会计相关规定,使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四是金融工具披露要求相应调整。

根据财政部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上述修订后的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公司于2018年初变更会计政策,自2018年一季报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重述2017年末可比数,就数据影响调整2018年期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对公司财务报表将产生较广泛影响。

2、收入相关会计政策变更

2017年7月,财政部修订发布了准则第14号,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及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从而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确认和计量企业的收入。

根据财政部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修订后的收入准则。经评估,此次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不产生重大影响。

3、政府补助相关会计政策变更

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准则第16号,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可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中,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本公司2017年已按上述准则和通知执行,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未产生重大影响。

4、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会计政策实施的变更

财政部颁布的准则第42号明确了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持有待售类别的计量、终止经营的列报。本公司2017年已按上述准则和通知执行,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未产生重大影响。

三、独立非执行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监事会均同意公司本次主要会计政策变更,并认为:公司本次主要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修订会计政策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