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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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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长盛医疗行业量化
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2018-03-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长盛医疗行业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739号文准予募集,《长盛医疗行业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2月3日正式生效。根据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

本次《长盛医疗行业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长盛医疗行业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符合《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本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就本次《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一、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长盛医疗行业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长盛医疗行业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长盛医疗行业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涉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变动处一并修改。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内容自2018年3月30日起生效。

3、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查询或者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010-62350088咨询。

二、风险揭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特此公告。

附件1:《〈长盛医疗行业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附件2:《〈长盛医疗行业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3日

附件1:《〈长盛医疗行业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斜体字为新增或修改后的内容)

附件2:《〈长盛医疗行业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斜体字为新增或修改后的内容)

关于修改长盛同智优势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长盛同智(LOF)”)由同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同智”)转型而来。根据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

本次《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符合《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本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就本次《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长盛同智(LOF)由基金同智转型而来。基金同智是遵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4号文《关于中国银行系统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2000]5号文《关于湖北省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2000]6号文《关于天津市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2000]7 号文《关于河北省秦皇岛海湾基金清理规范意见的批复》,由赣中基金、中盛基金、长江基金、武汉基金、开信基金及海湾基金等六只基金清理规范后合并而成的契约型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2006年12月25日,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60号文核准的基金同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同智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自2007年1月5日起,由《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基金合同》生效。

二、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涉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变动处一并修改。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内容自2018年3月30日起生效。

3、自2018年3月30日起,本基金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前述赎回费全部计入基金财产。对于2018年3月29日15:00之前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前的赎回费规则;对于2018年3月29日15:00之后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后的赎回费规则。

转换业务涉及的本基金赎回费相关规则按上述规则进行调整。

4、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查询或者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010-62350088咨询。

三、风险揭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特此公告。

附件1:《〈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附件2:《〈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3日

附件1:《〈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斜体字为新增或修改后的内容)

附件2:《〈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斜体字为新增或修改后的内容)

关于修改长盛同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长盛同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长盛同禧债券”)由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长盛同禧信用增利”)转型而来。根据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

本次《长盛同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长盛同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符合《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本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就本次《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长盛同禧债券由长盛同禧信用增利转型而来。长盛同禧信用增利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401号文核准募集,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基金合同于2011年12月6日生效。

2016年8月15日至2016年9月12日,长盛同禧信用增利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2016年9月13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长盛同禧信用增利调整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估值方法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即2016年9月13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原《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

二、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长盛同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长盛同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长盛同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涉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变动处一并修改。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内容自2018年3月30日起生效。

3、自2018年3月30日起,本基金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前述赎回费全部计入基金财产。对于2018年3月29日15:00之前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前的赎回费规则;对于2018年3月29日15:00之后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后的赎回费规则。

转换业务涉及的本基金赎回费相关规则按上述规则进行调整。

4、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查询或者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010-62350088咨询。

三、风险揭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特此公告。

附件1:《〈长盛同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附件2:《〈长盛同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3日

附件:《〈长盛同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斜体字为新增或修改后的内容)

附件2:《〈长盛同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斜体字为新增或修改后的内容)

关于修改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长盛同盛(LOF)”)由同盛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同盛”)转型而来。根据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

本次《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符合《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本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就本次《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长盛同盛(LOF)由基金同盛转型而来。基金同盛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30号文核准募集,《同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同盛基金合同》”)于1999年11月5日正式生效,存续期为15年。2014年10月10日至2014年10月30日,基金同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同盛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基金同盛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由15年调整为不定期,终止基金同盛的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等。2014年10月31日,基金同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2014年11月5日起,由《基金同盛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基金合同》生效,原《基金同盛基金合同》失效。

二、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涉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变动处一并修改。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内容自2018年3月30日起生效。

3、自2018年3月30日起,本基金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前述赎回费全部计入基金财产。对于2018年3月29日15:00之前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前的赎回费规则;对于2018年3月29日15:00之后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后的赎回费规则。

转换业务涉及的本基金赎回费相关规则按上述规则进行调整。

4、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查询或者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010-62350088咨询。

三、风险揭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特此公告。

附件1:《〈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附件2:《〈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3日

附件1:《〈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斜体字为新增或修改后的内容)

附件2:《〈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斜体字为新增或修改后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