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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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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8-03-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修改。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旗下托管在招商银行的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领先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京东大数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满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东方红智逸沪港深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旗下托管在光大银行的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1至附件14,基金托管协议相应部分也一并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均已报监管机构备案。本公司将在上述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相应部分进行修改。

上述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将于2018年4月1日起生效,4月1日前仍按照修改前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运作。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www.dfham.com)查阅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也可以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808)进行咨询。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投资上述基金前请认真查阅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附件1: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附件2: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附件3:东方红领先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附件4: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附件5:东方红京东大数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附件6: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附件7:东方红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附件8:东方红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附件9:东方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附件10:东方红睿满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附件11:东方红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附件12: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附件13:东方红智逸沪港深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附件14: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 3月23日

附件1: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内容及修改说明

(二)《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内容及修改说明

附件2: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内容及修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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