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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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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部分
条款的公告

2018-03-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自2016年12月13日起,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份额基金代码:161626;C类份额基金代码:161627;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相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与更新。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赎回费费率及收取方式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调整后的赎回费收取方式如下:

(1)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对于所收取的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其中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对于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C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A类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A类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C类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注: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二、《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基金合同》的修订详见附件《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基于基金合同的修订,本基金管理人相应修订了《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其他事项

1、本基金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事项对本基金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本次修订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2、本基金赎回费费率及收取方式的调整自2018年3月31日起实施,本基金《基金合同》条款的其他修订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将在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3、投资人可访问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rtfund.com)或拨打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3-8088(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情况。

4、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四、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特此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3日

附件: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关于修改《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部分

条款的公告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代码:161608;B类基金份额代码:161615;E类基金份额:511910;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6年1月19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相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与更新。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基金合同》的修订详见附件《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基于基金合同的修订,本基金管理人相应修订了《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二、其他事项

1、本基金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事项对本基金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本次修订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2、《基金合同》的修订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将在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3、投资人可访问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rtfund.com)或拨打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3-8088(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情况。

4、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三、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特此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3日

附件: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关于修改《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部分条款的公告

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5年5月12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相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与更新。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赎回费费率及收取方式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调整后的赎回费收取方式如下:

1、本基金A/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1)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减少,同时区分普通客户赎回和通过直销柜台赎回的养老金客户。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届时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对其进行更新,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普通客户指除通过直销柜台赎回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

普通客户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对于普通客户而言,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费用在扣除销售代理费用和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后,余额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并归入基金财产。

对于养老金客户而言,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费率为1.5%,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设置特定赎回费率,特定赎回费率为原赎回费率的25%,收取的特定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场内赎回的具体费率如下: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人等相关机构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场内赎回费率结构可参照场外赎回费率,具体请关注本基金相关公告。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本基金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基金合同》的修订详见附件《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三、其他事项

1、本基金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事项对本基金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本次修订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2、本基金赎回费费率及收取方式的调整自2018年3月31日起实施,本基金《基金合同》条款的其他修订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登载于公司网站,将在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3、投资人可访问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rtfund.com)或拨打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3-8088(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情况。

4、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四、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特此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3日

附件: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关于修改《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系列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3年9月30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相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与更新。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赎回费、转换费费率及收取方式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融通债券投资基金、融通蓝筹成长基金及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的A类/B类/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均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融通债券投资基金、融通蓝筹成长基金及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的A类/B类/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均收取不低于1.5%的转换费,并将上述转换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调整后的赎回费、转换费费率及收取方式如下:

1、赎回费

融通债券基金A/B类、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A/B类、融通蓝筹成长混合基金的赎回费率区分普通客户赎回和通过直销柜台赎回的养老金客户。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届时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对其进行更新,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普通客户指除通过直销柜台赎回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

普通客户赎回的具体费率如下:

注:上表中,1年以365天计算。

通过直销柜台赎回的养老金客户赎回基金份额的具体费率如下:

注:上表中,1年以365天计算。

融通债券基金A/B类、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A/B类、融通蓝筹成长混合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当普通客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少于7日时,其所对应的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通过直销柜台赎回的养老金客户赎回基金份额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融通债券基金C类基金份额按照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融通债券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当融通债券基金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少于7日时,其所对应的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具体如下:

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C类基金份额按照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由赎回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金额的100%归基金财产所有。具体如下:

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H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为0.125%,由赎回基金份额的H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金额的100%归基金财产所有。具体如下:

2、转换费

(1)基金转换费用包括转换费和补差费。

(2)转换费:本系列基金的各成分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时,转换费率为0.2%;本系列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办理注册登记且已开通基金转换的本系列基金外的其他基金进行基金转换时,转换费率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但融通债券投资基金、融通蓝筹成长基金及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的A类/B类/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均收取1.5%的转换费,并将上述转换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补差费: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或申购费用时,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时,则补差费为0;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时,则按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或申购费用时,补差费率为0。

(4)本系列基金各成分基金之间的转换,基金转换费及基金补差费由转换申请人承担,作为注册登记费和相关的手续费。本系列基金与本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的转换,基金转换费由转换申请人承担,其中25%归基金资产,其余作为注册登记费和相关的手续费。基金补差费由转换申请人承担,作为相关的手续费。其中,融通债券投资基金、融通蓝筹成长基金及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的A类/B类/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均收取1.5%的转换费,并将上述转换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目前参与本系列基金的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和前端认购费率)详见各相关基金最新招募说明书或公告的约定。

二、《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基金合同》的修订详见附件《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基于基金合同的修订,本基金管理人相应修订了《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其他事项

1、本系列基金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事项对本系列基金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本次修订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2、本系列基金赎回费、转换费费率及收取方式的调整自2018年3月31日起实施,本系列基金《基金合同》条款的其他修订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将在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系列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3、投资人可访问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rtfund.com)或拨打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3-8088(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情况。

4、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四、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本系列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本系列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特此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3日

附件: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