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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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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对股东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18-03-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21 证券简称:中捷资源 公告编号:2018-016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对股东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捷资源”或“公司”)控股股东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环洲”)和持股5%以上公司股东宁波沅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沅熙”)将持有的公司股份质押延期购回事项(详情参见2018年1月22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质押延期购回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3),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9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和《关于对宁波沅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11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以下统称为“《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浙江环洲及宁波沅熙未及时将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延期业务的信息以及股票质押到期后仍处于质押状态的信息告知中捷资源,导致中捷资源于2018年1月22日才将上述信息进行公告。

浙江环洲及宁波沅熙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浙江环洲及宁波沅熙予以警示。浙江环洲及宁波沅熙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后续,公司将督促浙江环洲及宁波沅熙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要求,遵守公司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

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9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宁波沅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11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特此公告。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3月24日